审计报告的格式
  (一)审计报告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二)审计报告应当以第三人称书写。
  (三)实践中,审计报告一般可以分如下几部分,按下列顺序编写:
  1.首部:
  (1)审计报告的开头部分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划分。
  审计依据:对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审计依据一般可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如对某国有企业的审计,审计依据可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对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审计依据可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等。一般可表述为,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组从××××年××月××日至××月××日,以现场审计(送达审计)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划分:一般可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正文: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及人员编制情况。
  (2)审计评价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评价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审计过程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标准不明确的不评价。
  审计评价要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做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评价是审计评价的总体要求,具体到审计项目而言,是对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还是仅评价真实、合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审计查出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该部分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可以逐个依如下要求,按下列顺序进行表述:
  第一,以定性的方式概括指出审计查出的问题是什么问题;
  第二,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描述。要明确表述出违纪违规行为主体、行为时间、行为地点、行为内容、行为金额、行为结果等。有关表述应明确具体,不宜过于简单;
  第三,明确列出定性依据。定性依据一般要具体列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全称、文号、条款、条款内容;
  第四,违纪违规问题依法应予处理处罚的,明确列出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依据一般要
具体列出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全称、文号、条款、条款内容。并根据上述依据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原则上,审计决定书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与此意见保持一致。需要移送处理的,提出移送处理的意见。
  (4)建议:
  建议并不是审计报告的必备要素,仅在确有必要时提出;确有必要的,所提建议要根据审计查出的问题,突出针对性,注重可操作性,便于被审计单位采纳。被审计单位无处理处罚事项,审计机关不需要做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在此部分要求被审计单位加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十五)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审计成果。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业务用纸《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具体格式见鄂审法函〔 2〕24号文件)中予以书面说明;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
  (1)审计组认为被审计单位异议不能成立、决定不予采纳的,应当在《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中予以书面说明;
  (2)审计组认为被审计单位异议能够成立,确有必要修改审计报告的,应当在《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中予以书面说明,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原样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修改;
  (3)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查出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做出修改的,应当将有关修改情况,按照《湖北省审计厅厅机关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鄂审法函〔 3〕19号)的要求,在表一、表二中予以记载。
  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后的审计报告都应当按规定送交专职机构复核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