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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它的颁布施行,是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更好的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更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灵活运用于审计实践。我个人通过学习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往由于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调查)工作和项目过程中,时常受到审计对象、部门单位性质等因素的制约,“理不直,气不壮”,致使有些问题无法查深查透。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加规定了
对财政资金运用跟踪审计的范围,实行“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即明确规定了对全部财政资金的运用实施全过程审计审计法心得体会)监督。主要体现在:一是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四是增加
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
二、审计监督独立性进一步增强。新《条例》对保持审计监督独立性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二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三、审计监督权限进一步强化。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规定了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二是增加规定了可以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三是可以对抵制、拒绝和不配合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等处罚
措施。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
四、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进一步规范。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监督客观公正,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二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的具体程序,并负有保密义务。三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封存期限为7日以内。四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5日告知。五是规定了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五、审计监督结果进一步公开透明。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指出“审计难,处理更难,公开审计结果难上加难。这是因为,公开审计结果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审计本身。”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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