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12.25
【分 类】修改意见的报告
正文
 
审计法实施条例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5年9月26日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潘国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共有13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1名列席代表提出了49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也提出了13条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共计62条,涉及13处具体条款,主要就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划分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加大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自身行为规范;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以及审计、财政等其他监督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联系等方面问题提出了审议意见。
  在条例(草案)一审前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代重、王成宇分别带队对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被审计单位进行调研,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调研,进一步加深了对制定这项法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了解。同时也明确了如何运用地方立法的方式,将审计机关近年来在深化审计内容、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坚持“审、帮、促”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工作措施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明确了修改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结合调研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及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8月17日,召开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就修改情况征求意见。8月2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9月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列入审计范围的问题
  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的制定很有必要也很及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应当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全部列入审计范围。目前,我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面审计的仅占全部政府投资项目的10%~20%左右,从制度安排上看,仅靠审计机关的现有力量还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同时条例(草案)现有的条款设计也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审议意见,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作了下列修改和调整。
  1、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全部进行审计的原则,从审计制度安排上作了划分,保证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列入审计,做到不漏项。一是在条例(草案)第六条中新增了第一、第三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全部进行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二是在条例(草案)中新增了第八条,规定“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审计机关,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失实或者发现有违法、重大违规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立项进行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八条)
  2、针对审计机关人员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审议意见,对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作了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
  另外,还根据审议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了“前期工作”和“供货(单位)”的
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作了更为全面的涵盖。(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 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管辖问题
  有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第三条有关审计管辖的规定,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关系予以确定;也有审议意见认为,按照条例(草案)原有的投资来源划分便于理解,但有必要作进一步界定。
  关于审计管辖,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以上法律、法规对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其他城市的地方性法规有三种不同的审计管辖划分。一是深圳市、洛阳市,按照投资来源划分;二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划分;三是郑州市、呼和浩特市、徐州市,只作了一般性规定。随着政府投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和我市财政预算管理、审计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变化,市人民政府在报送条例(草案)的说明中,从我市实际出发,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管辖,按投资来源的方式作了协调和明确。因此建议保留条例(草案)中有关审计管辖的规定,以适应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需要。
  根据审议意见,并结合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现实情况,对条例(草案)第三条作了相应修改,一是规定投资来源为市本级、区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分别由市、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二是规定市审计机关可以授权审计或者指定审计;三是规定审计机关对同一审计事项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