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刘志浩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5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士宇杨丰菀程艳
【审理法官】侯士宇杨丰菀程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刘志浩;刘志;湖北明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刘志浩刘志湖北明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志浩刘志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湖北明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姚舒玥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姚舒玥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锋姚舒玥
【代理律所】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湖北明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刘志浩;刘志
【本院观点】原《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鄂A×××××出租车由刘志浩、刘志共同驾驶营运,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明洁公司。2018年6月鄂A×××××出租车检验有效期即将届满,因明洁公司拒绝办理车辆年检手续,市客管处曾组织刘志浩、刘志与明洁公司就鄂A×××××出租车2016年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及车辆年审一事进行调解,并促成双方于2018年7月2日签订《调解协议书》,后明洁公司办理了鄂A×××××出租车的年审手续,该出租车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该期限届满后明洁公司未再为鄂A×××××出租车办理年检手续。
审车时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第十条规定,驾驶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投诉。针对投诉,市客管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刘志浩、刘志分别于2018年6月、12月针对不同内容向市客管处进行了两次投诉。无证据表明市客管处对2018年12月投诉内容进行了调查处理,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市客管处称刘志浩、刘志所反映的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其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16:4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2月21日刘志浩、刘志向市客管处邮寄一份《举报信》,就其经营的鄂A×××××出租车举报湖北明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
洁公司)存在下列行为:1、2017年燃油补贴本应2018年12月20日前发放完毕,可公司至今不发放;2、2017年市政府发放的汽改油专项补贴,公司扣了几个月未发放;3、保险赔偿款被公司扣留;4、本月底应进行的车辆年检公司不给予办理。市客管处收到《举报信》后,未向刘志浩、刘志作出书面回复,二人认为市客管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市客管处行政不作为,对其举报内容继续调查、处理并回告。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的《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原《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投诉。2018年12月21日刘志浩、刘志向市客管处提交《举报信》,举报明洁公司拒绝对鄂A×××××出租车进行年检等行为违法,该举报事项与驾驶员自身权益相关,按照原《条例》的规定属于市客管处的职责范围。而市客管处收到《举报信》后未进行处理亦未回告举报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责令市客管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刘志浩、刘志2018年
12月21日的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书面回复。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市客管处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刘志浩、刘志所反映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且上诉人已于2018年7月24日对被上诉人所反映事项作出过答复。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刘志浩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鄂01行终5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金文胜,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舒玥,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浩。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因刘志、刘志浩诉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行初3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2月21日刘志浩、刘志向市客管处邮寄一份《举报信》,就其经营的鄂A×××××出租车举报湖北明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洁公司)存在下列行为:1、2017年燃油补贴本应2018年12月20日前发放完毕,可公司至今不发放;2、2017年市政府发放的汽改油专项补贴,公司扣了几个月未发放;3、保险赔偿款被公司扣留;4、本月底应进行的车辆年检公司不给予办理。市客管处收到《举报信》
后,未向刘志浩、刘志作出书面回复,二人认为市客管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市客管处行政不作为,对其举报内容继续调查、处理并回告。
本院查明 另查明,鄂A×××××出租车由刘志浩、刘志共同驾驶营运,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明洁公司。2018年6月鄂A×××××出租车检验有效期即将届满,因明洁公司拒绝办理车辆年检手续,市客管处曾组织刘志浩、刘志与明洁公司就鄂A×××××出租车2016年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及车辆年审一事进行调解,并促成双方于2018年7月2日签订《调解协议书》,后明洁公司办理了鄂A×××××出租车的年审手续,该出租车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该期限届满后明洁公司未再为鄂A×××××出租车办理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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