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篇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 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
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要严格按委托单上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四、车辆费用的报销和结算。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护保养费、保险费等车辆费用实行按月报销。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由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经办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的结算手续。
  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确保执法执勤公务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车辆;
  (三)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务活动及其他私用行为;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七)转移、转嫁执法执勤用车费用;
  (八)用公款支付或向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关系人报销、索要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交通费用;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 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严禁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因违章违法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七、执法执勤用车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作应急处理,迅速与单位联系,事后要提交事故报告。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解聘处理。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八、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报废处置须按严格规定程序执行,并及时办妥有关报废、资产注销手续。
  九、车辆费用的公开。各相关单位每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单位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车辆费用,接受众监督。车辆费用要按单车进行核算和公开,公开情况要细化到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并同时公开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以及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行车油耗等车辆运行数据。
  十、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篇2
  根据中共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委办发〔2016〕8号)和《莆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市直机关车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公车改革过渡期间,我局无委托代管使用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辆、保留执法执勤用车10辆。现就我局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执勤用车配置
  局机关2辆(其中1辆故障待报废,停放在北高工商所院内)、执法大队1辆、12315服务台1辆、镇海工商所1辆、拱辰工商所1辆、黄石工商所1辆、新度工商所1辆、西天尾工商所1辆、北高工商所1辆。
  二、严格车辆使用范围
  1.主要用于保障一线执法执勤,还可用于保障综合性执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用车需要。
  2.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等一般公务活动不得使用。
  3.能否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与使用人所在股室、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并无直接关系,应与所执行公务活动是否为执法执勤有直接联系。如在开展创城活动中,组织执法人员对街面广告进行市场监管应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可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但如果是到区委参加创城活动部署会议等,均不能视为执法执勤活动,应不得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三、严格车辆使用审批
  (一)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用车
  1.结合干部出差审批管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申请用车。
  2.中心城区内用车的需提前30分钟预约,中心城区外市内用车需提前2小时预约,跨市用车需提前半天预约。
  3.其他事项按照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须知>的通知》(莆市管〔2016〕51号)文件执行。
审车时间  (二)执法执勤用车
  1.局机关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用车股室、部门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2.工商所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工商所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
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所领导审批同意后,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3.执法大队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执法大队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法大队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4.12315服务台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12315服务台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用车人提出书面执法执勤用车申请(附件二),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12315服务台负责人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派车单应随车携带,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5.跨辖区执法执勤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审批外,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6.外单位借用车辆一律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7.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区局办公室可调用全局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审批程序参照上
述执行)
  四、严格执法执勤车辆责任管理
  1.办公室、各工商所、执法大队、12315服务台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申请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对执法执勤活动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将一般公务活动纳入执法执勤活动范围,严禁随意扩大执法执勤活动界限。
  3.对申请使用办公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经书面申请、领导审批后用车期间,使用车辆股室、部门人员及负责人为车辆责任人。
  五、严格车辆定点停放
  1.区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区工商局机关大院,各工商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各工商所院内(镇海工商所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局机关大
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放。机关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所有钥匙统一存放在局保安室车辆钥匙保管箱,待次日上班取回使用;各工商所驾驶员下班后,应将车辆钥匙交由所长(负责人)指定的保管人员处保管。
  2.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入库停放的,驾驶员应提前报告办公室,填写公务车辆未入库集中停放审批单(附件三),还应有用车人证明(如:车辆在外执法未按规定时间入库的,“证明人意见”由其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车辆在维修场维修的,“证明人意见”由维修场确认并盖章)。遇紧急任务未能及时入库的,应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备案。
  六、严格车辆加油管理
  1.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实行IC卡统一转账充值定点加油,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圈存,按月充值。加油IC卡实行一车一卡,按车号加油,加油IC卡由驾驶员负责保管,不准把卡借于他人使用。出差途中或因特殊、应急情况等需卡外临时加油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并由车辆随行人员证明方能报销(原则上不做临时加油)。
  2.驾驶员将本车的IC加油卡转于他车加油或将油料抽出作为他用等“偷油”行为,除按规定
追回相应损失外,将按“偷油”金额的十倍进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区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实行公里油耗公示,驾驶人员必须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行驶公里数和汽油使用量,送办公室登记后统一公示。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和补贴。
  七、严格车辆维修管理
  1.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报修建议。车辆维修一律在区局确定的市直机关定点的厂家进行维修。
  局机关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将维修厂维修预算单报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驾驶员经手,报办公室主任、财装核准后送局主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