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
3 职责
3.1 总经办
3.1.1 总经办车队长负责业务用车需求统筹、日常车辆调派、私车公用管理等。
3.1.2 总经办行政总监负责特殊用车情况协调、使用外部车辆审批等。
3.1.3 驾驶员负责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用车要求,完成驾驶任务。
3.2 业务用车部门
3.2.1 一般业务用车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总经办车队长申请,接待用车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总经办车队长申请,特殊情况向总经办行政总监申请协调用车。
3.2.2 因故取消用车的,须于约定出发前1小时以上通知总经办车队长。
4 业务用车管理
4.1 业务用车范围
4.1.1 一般业务用车:外出办理业务、外出考察、采购进货、运送物品等日常业务用车;
4.1.2 接待用车:营销客户等访客接送用车;
4.1.3 活动用车:公司举办重要活动用车。
4.2 车辆使用原则
4.2.1 安全第一、客户优先、先急后缓,提前申请者先安排;
4.2.2 根据需求合理调派安排,方向、线路、时间接近的尽量合并派车;
4.2.3 非紧急或未携带重物前往省内城市的外勤、出差,一般选择高铁或长途汽车,原则上不予派车;
4.2.4 除接待客户外,享受公司车补人员外出,公司不予派车,特殊情况向总经办行政总监申请用车;
4.2.5 公司房车仅限客户接待使用。
4.3 用车申请流程
4.3.1 普通车辆申请流程
需求部门填写《派车申请单》(见附表6.1) 需求部门负责人(主管及以上)审核 总经办车队长统筹安排 总经办驾驶员出车
4.3.2房车申请流程
需求部门填写《房车使用申请单》(见附表6.2) 需求部门负责人(经理)审核 需求部门分管副总审批 总经办车队长安排 总经办驾驶员出车
4.4 遇总经办无法派车的外出业务,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4.4.1 私车公用: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单》(见附表6.3),经总经办车队长评估私车公用的必要性,并核定里程后实施。
4.4.2 使用外部车辆:填写《外部车辆使用申请单》(见附表6.4),经总经办行政总监批准后实施。
4.4.3 未经前置审批发生的私车公用或使用外部车辆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5 其他
本规定自2017年6月 1 日起执行,由总经办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之处,均以此规定为准。
6 相关文件与记录
6.1派车申请单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
事由 | |||||
用车时间 |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 ||||
乘车人 (姓名、人数) | |||||
随车物品 | |||||
路程 | 从 至 | ||||
申请部门意见 | |||||
总经办意见 | 驾驶员: 车型: 车牌: | ||||
备注 | |||||
6.2房车使用申请单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
事由 | |||||
用车时间 |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 ||||
乘车人 (姓名、人数) | |||||
路程 | 从 至 | ||||
申请部门意见 | |||||
分管副总意见 | |||||
总经办意见 | |||||
备注 | |||||
6.3私车公用申请单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
用车事由 | |||||
预计起止 时间 | |||||
起止地点 | |||||
驾驶员 | 车牌号 | 核定里程 | |||
总经办意见 (车队长) | |||||
备注 | |||||
6.4外部车辆使用申请单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
事由 | |||||
用车时间 | |||||
乘车人 (姓名、人数) | |||||
用车方式 | 口出租车 口专车、快车等 口租赁车辆 口其它 | ||||
路程 | 从 至 | ||||
预计里程 | 预计费用 | 承担单位(部门) | 审车时间 | ||
申请部门 意见 | |||||
总经办意见 (行政总监) | |||||
高管加签 (由行政总监视情况 决定是否需要加签)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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