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21.12.24
∙【字 号】苏体〔2021〕44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体〔2021〕4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体育局制定了《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体育局
2021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使用范围
全民健身计划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和省政府《江苏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有关要求,设立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省级体育公益金安排,用于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旨在加快推进全省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体育设施配置体系,提升全民健身设施管护水平。本专项资金是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部分,由省体育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设区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体育局对口帮扶地区。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补助设区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民健身设施类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健身路径、笼式足球场、拆装式游泳池等项目的采购、安装、验收、数据采集和管理维护等。
(二)为有健身设施器材需求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体育局对口帮扶地区配置健身设施器材。
(三)开展全民健身相关督查工作,包括全民健身设施器材、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督查。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六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采用申报审批制,申报程序如下:
每年6月底前,省体育局众体育处组织次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体育局申报次年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需求,由设区市体育局审核汇总后,形成申报材料报省体育局众体育处。申报材料包含申请报告、设施需求、安装地点等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省体育局众体育处汇总审核各设区市申报材料,结合申报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提出拟补助项目、数量及金额等分配意见,报局党组会审定后纳入预算。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体育局众体育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设立绩效目标;
(三)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单位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
(四)组织并实施全民健身相关督查工作;
(五)按照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支出,指导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六)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
(三)指导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体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并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的编制;
(二)审核并监督省本级专项资金执行,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会计核算;
(三)配合做好省本级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设区市体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资料的完整性;
(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
(三)负责项目执行监管,配合省体育局做好专项资金的执行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如实提交申报材料或申请函,做好申报工作;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做好专项会计核算;
(三)配合体育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按要求及时提交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
(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由省体育局众体育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进行编制,经省体育局党组会审定后按预算编制程序纳入预算,明确到市县和具体单位,同步编制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全民健身设施类建设与管理维护经费根据党组会审定意见直接下达至设区市体育局或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为有健身设施器材需求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体育局对口帮扶地区配置健身设施器材原则上每个单位每次不超过10万元,报局领导审定,10万元(含)以上报党组会审定,由省体育局众体育处负责采购,并办理相关资产调拨手续;全民健身相关督查工作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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