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安徽省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导读: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的方式也随之改变,国有土地不足够建设用地的使用,所以国家对集体用地开始进行征收征用,这样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来弥补他们的生活所需,下面为大家介绍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
  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地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
资源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
  房屋征收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状况等进行登记,被登记人应当予以配合。登记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范围等地进行公示。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对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重复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不予补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有效面积后,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应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进行结算(含人均可以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的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
  (三)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
  (四)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作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且其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 10%对设施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具有合法证照的集体性质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