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 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同意对 土地进行一级开发,甲方作为土地储备主体,乙方作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该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
1.1.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一级开发范围: 区的开发用地。(详见《 规划》),位于
,地块面积约 亩,地块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的土地(以下简称项目土地)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四至范围及委托面积以最终确定的规划红线范围实测面积为准。
1.2.乙方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土地开发投资计划进行实施。甲方有权对开发实施方案、开发的具体内容和投资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2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并使项目土地达到协议约定的移交条件,且根据相关规定移交甲方收储。
第3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乙方承担以下工作:
3.1.依据 市规划局提供的用地红线范围及该储备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送审批,并依据批准的规划组织一级开发工作;
3.2.编制、报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相关单位审批后报甲方备案;
3.3.负责该地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垫支;
3.4.负责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前期工作,配合甲方及用地单位完成储备地块内农用地征转用报批,缴纳土地报批税费,按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工作;
3.5.根据经批准的该储备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发改、规划、建设、环保、滇管、水利和林业等主管部门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或自行组织该收储地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所涉及各项行政审批资料准备及报批工作;
3.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根据经批准的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并依法依规开展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工作;
3.7.完成地上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
3.8.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河道、泵站、景观绿化
、供电项目、交管设施、路灯工程、教育文化、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项目;
3.9.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范围内众稳定工作;
3.10.承担或协助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
第4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总费用
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土地一级开发总费用的最终确认以决算审计报告为准。
4.1.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包括:
4.1.1.一级开发工作的有关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研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勘查、测绘、钉桩、地上物评估、环评、交评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4.1.2.征地批后实施、拆迁补偿费;
4.1.3.土地整理、交付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4.1.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主要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耗用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以及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4.1.5.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4.2.土地一级开发的间接成本包括:
4.2.1.财务费用;
4.2.2.管理费,按直接开发成本的1%计算;
4.2.3.营业税及附加。
4.3.委托开发收益暂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直接成本的 %计算。今后若有调整,双方另行
协商。
4.4.下列情况引起成本费用的增加部分,不作为实际开发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
4.4.1.各种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4.4.2.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等经济赔偿,以及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等费用;
4.4.3.乙方违反规划要求、建设方案或设计图纸造成的改正费用;
4.4.4.工程项目验收中,发现质量等问题,乙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
4.4.5.已减免征收的其他费用;
4.4.6.其他未经甲方认可的费用。
4.5.土地一级开发投资返还
该地块乙方的投资返还,按本条第 项方式返还。
4.5.1.为满足财务日常核算的需要,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包括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开发收益)的结算按照月末暂结算、年终预结算和审计最终决算三阶段进行。
4.5.1.1.每月末甲、乙双方财务暂以乙方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先行确认产值;
4.5.1.2.年末再根据乙方当年实际支出的土地一级开发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相应的委托开发收益,经甲方审核后并以工程产值确认书的方式进行预结算;
4.5.1.3.工程竣工验收后再以土地一级开发总成本的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最终的决算。
4.5.1.4.工程预结算后,甲方在次年内按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 %支付开发费用,每季度的支付进度不低于预结算工程产值的 %,在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的 个月内全额将款项支付给乙方。
4.5.2.在地块移交给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按照审计结果,在 个工作日内拨付乙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
4.5.3.在该地块土地完成供应,土地价款缴入国库后,待市财政部门按照审计结果,将一级开发整理成本拨付到甲方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拨付给乙方。
第5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验收
5.1.土地整理验收
土地移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5.1.1.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
5.1.2.权属清楚,无争议;
5.1.3.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到位;
5.1.4.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并处理完毕;无抵押、担保等债权债务纠纷;
5.1.5.经市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审计报告、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
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证注销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
5.1.6.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竣工验收要求,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完备;
5.1.7.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熟化工程,达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熟化标准;
5.1.8.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5.1.9.工程费用结算清楚,费用支付无争议;
5.1.10.其他相关规定或约定的验收标准及实现项目土地收储需达到的标准。
5.2.验收组织
5.2.1.乙方完成土地整理计划达到验收条件,乙方提前 天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并备齐相关验收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和相关验收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员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并若工程质量
达不到建设规定,或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标准,由乙方负责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自行完成整改。
5.2.2.甲方在收到申请及齐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后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不出具验收意见,将视为验收合格。
第6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监管制度
6.1.重大事项或重要环节的审核制度。主要指包括而不限于甲方对征地批后实施方案、拆迁方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6.2.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甲方有权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3.定期报表制度。主要指乙方应在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中完成定期报表的制作。包括一级开发进度报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手续办理情况报表等。
6.4.招标参与制度。包括甲方参与项目拆迁、市政设计、施工等外包工作招标的评标工作,并对招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6.5.审计制度。在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甲方委派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乙方有义务将合同支付款项凭证、手续办理批复等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单位。
6.6.征地批后实施及拆迁:甲方与乙方共同委托区相关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共同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价格由甲方与拆迁单位确定。
6.7.市政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由甲方下达设计任务书,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对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批准。乙方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加超过 万以上)报甲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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