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近期,发改委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委表⽰重点⽀持已纳⼊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保税仓储设施项⽬,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等。重点⽀持服务于⾁类屠宰加⼯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单个项⽬⽀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符合专项⽀持⽅向的核定投资的30%,最⾼不超过5000万元。
冷链物流在⾷品⼯业、农产品加⼯、化学品⼯业等领域都能得到应⽤。居民收⼊的不断增加,直接推动了消费升级,对冷链商品需求的扩⼤,使冷链物流产品的销量不断增加,从⽽带动了冷链物流运输需求量的增加。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产品多样性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农副产品以及医药品、化学品需要冷链运输,⼈们将更加关注冷链物流技术,冷链物流的适⽤领域将继续拓宽,有利于冷链物流企业的发展。
2013-2019年我国冷链物流总额由2.10万亿元增长⾄6.11万亿元,CAGR19.5%;冷链物流需求总量由0.77亿吨增长⾄2.33亿吨,CAGR 20.3%。按场景分,⽬前我国⾷品冷链占⽐9成,其余则主要为医疗冷链。消费升级持续+医疗冷链未来可期,⾏业短期及长期均具有较⾼景⽓度。
欧美⽇发达国家冷链企业产业链覆盖度及科技投⼊⾼,保障了冷链⾼质⾼效,⽽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产品流通率和损耗率等⽅⾯的差距说明中国冷链⾏业尚存可观的发展空间:(1)2018年中国城市居民⼈均冷库容量仅为0.13⽴⽅⽶,低于全球平均的0.15⽴⽅⽶,并远低于美国的0.49⽴⽅⽶;(2)2015-2018年,中国果蔬、⾁类、⽔产品冷链流通率分别由22%、34%、41%提升⾄25%、39%、63%,腐损率则分别控制在15%、8%、10%以下,但仍与发达国家80%-100%的平均冷链流通率、5%以下的腐损率存在差距。
冷链上、中、下游分别对应材料设备、运输仓储和⾏业应⽤三个环节。其中,上游材料供应市场格局稳定,主流制冷剂R22、R32、R125和R134a的CR4均达到40%以上,设备制造也正由分散⾛向集中,产⽣了多个细分领域龙头。中游运输环节结构优化和仓储环节规模扩张则带动了整个冷链⾏业的快速发展,2019年占⽐89.7%的公路冷链主要货物运输量达20880万吨,仓储市场规模也于2018年达到5275万吨。冷链终端设备同样受益消费升级实现了快速发展,2012-2018年我国商⽤展⽰柜销量由170万台增长⾄386万台,CAGR 14.6%,且2020年预计达510万台,市场规模达112.6亿元。
在疫情的冲击下,冷链市场迎来了⼀次接⼀次的挑战,但作为以⾏业标杆要求⾃⼰的跨境冷链全链条服务的全球优鲜平台,将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发展跨境冷链产业,为产业⼈做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附:《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简称本专项)项⽬管理,提⾼投资效率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委令2016 年第45号)、《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安排⽅式及项⽬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委组织实施。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简称省级发展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汇总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委有关要求,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项⽬储备、申报和管理等⼯作。
第⼆章⽀持⽅向和标准
第三条本专项主要⽤于以下⽅向项⽬建设:
(⼀)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重点⽀持已纳⼊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保税仓储设施项⽬,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等。
(⼆)冷链物流设施项⽬。重点⽀持服务于⾁类屠宰加⼯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不含屠宰加⼯线等⽣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
第四条拟申报项⽬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政府投资项⽬应完成项⽬可⾏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取得⼟地、规划、环评等前期⼿续。申报时项⽬实际完成投资⽐例原则上不超过70%。
项⽬存在以下情况之⼀的不予⽀持:
(⼀)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续;
(⼆)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持;
(三)项⽬单位被依法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单个项⽬⽀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按本办法第九条核定投资的 30%,最⾼不超过 5000 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均为⼀次性安排,其他专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本专项不再重复安排。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计划下达
第六条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委印发的年度项⽬申报通知要求,按照集中⼒量办⼤事、急事、难事,“少⽽精”的原则,负责筛选符合本专项⽀持⽅向、各⽅⾯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组织做好项⽬申报⼯作。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委应结合地⽅财政承受能⼒、政府投资能⼒和本地区建设需求合理申报投资计划。脱离当地实际、其他建设资⾦不落实、⽆法如期完⼯的不得申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条拟申报的中央管理企业项⽬需编制项⽬资⾦申请报告。拟申报的地⽅项⽬,省级发展改⾰委指导项⽬单位编写单⾏材料。
第九条项⽬汇总申报单位对拟申报项⽬进⾏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重点包括:
(⼀)申报项⽬是否符合⽀持范围;
(⼆)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
(三)项⽬单位是否被依法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
(五)项⽬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续;
(六)项⽬是否落实除拟申请本专项之外的其他资⾦;
(七)项⽬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对计划新开⼯项⽬,要重点审核前期⼯作条件是否成熟,确保如期开⼯建设;对在建项⽬,要重点审核各项建设⼿续是否完备;
(九)组织专家对每个项⽬进⾏评审,核定符合本专项⽀持范围的投资规模。
第⼗条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申报时限内及时向国家发展改⾰委报送项⽬申报材料。其中,中央管理企业需报送项⽬申报请⽰⽂件和每个项⽬的资⾦申请报告,地⽅项⽬需报送项⽬申报请⽰⽂件和每个项⽬的单⾏材料。
第⼗⼀条国家发展改⾰委组织专家对汇总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评审,研究形成符合⽀持⽅向的项⽬清单。同时,综合考虑本专项资⾦总规模、符合⽀持⽅向的项⽬情况、区域分布等,研究确定单个项⽬⽀持⾦额核算标准。
合考虑本专项资⾦总规模、符合⽀持⽅向的项⽬情况、区域分布等,研究确定单个项⽬⽀持⾦额核算标准。
第⼗⼆条汇总申报单位对符合⽀持⽅向的项⽬清单中项⽬的建设条件、前期⼿续等进⾏复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发展改⾰委报送申请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标的请⽰⽂件。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委结合汇总申报单位复核意见以及上年度项⽬管理、监督检查、审计等情况,统筹平衡后研究形成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标,按程序报批后下达。中央管理企业项⽬按项⽬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地⽅项⽬以切块⽅式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四条收到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标后,相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规定时限转发下达并报国家发展改⾰委备案;省级发展改⾰委在符合⽀持⽅向的项⽬清单范围内,将投资计划和绩效⽬标安排到具体项⽬并下达投资分解计划,按照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委备案。转发下达或分解下达时,要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投资引导和补⾜作⽤,⽀持社会投资积极性不强的公共性、基础性项⽬建设。同⼀类项⽬⽀持标准应统⼀。
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安排⽅式为投资补助。相关省级发展改⾰委在下达投资分解计划时,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安排⽅式及项⽬管理的通知》等要求明确具体安排⽅式,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注⼊或投资补助。
第⼗六条相关中央管理企业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标的请⽰⽂件中、省级发展改⾰委在下达投资分解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的项⽬单位(法⼈)和项⽬责任⼈、⽇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并通过全国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建设项⽬库)进⾏报备。其中,⽇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是项⽬直接管理单位(对项⽬单位财务或⼈事管理⾏使管理职责的上⼀级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则为当地⾏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由⽇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是⽇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对项⽬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常监管职责。
第四章项⽬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持项⽬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除中央预算内投资⽀持之外的项⽬建设所需其他资⾦,应及时⾜额到位。相关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发展改⾰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拨付⼯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资⾦按期拨付。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条国家发展改⾰委根据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项⽬单位通过⽇常在线调度或实地查看等⽅式,加⼤对项⽬落地实施、建设资⾦落实、项⽬开⼯建设等关键环节及绩效⽬标执⾏情况的监督管理⼒度,相关结果将作为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相关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发展改⾰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和项⽬单位,通过⾃查、现场督察、在线监管等多种⽅式,加⼤对前期⼯作程序、转发计划、项⽬落地实施、地⽅建设投资落实、计划执⾏进度等关键环节及绩效⽬标执⾏情况的监督检查⼒度。协调解决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项⽬建设进度,确保项⽬建设质量。要切实履⾏信息填报、管理督导责任,督促项⽬单位及时填报项⽬实施进展情况,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准确,依托全国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建设项⽬库)进⾏按⽉调度,每⽉10 ⽇前填报已⽀持项⽬开⼯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第⼆⼗条项⽬单位需严格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落实项⽬法⼈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度、⼯程监理制度、竣⼯验收制度,不得擅⾃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项⽬完成后,项⽬单位应及时按照《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竣⼯验收⼯作,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相关中央管理企业或省级发展改⾰委备案。
第⼆⼗⼀条相关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发展改⾰委要加⼤监督检查、评估督导等⼯作⼒度,督促⽇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切实履⾏⽇常监管职责。对当年投资计划项⽬,应⾄少开展⼀次现场检查。对监督检查、评估督导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委。
第⼆⼗⼆条项⽬单位应当⾃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进⾏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
与项⽬有关的⽂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件资料。
第⼆⼗三条本专项已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重⼤变更或因某些原因导致项⽬⽆法实施继⽽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中央管理企业项⽬由国家发展改⾰委调整;地⽅项⽬由相关省级发展改⾰委按程序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委备案。对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要及时在全国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建设项⽬库)中进⾏调整并开展调度。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委将不定期抽查项⽬建设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评估督导、审计、检查、第三⽅评估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委将不定期抽查项⽬建设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评估督导、审计、检查、第三⽅评估等⼯作。
(⼀)对评估督导、审计、检查中发现存在资⾦不落实、投资计划执⾏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约谈、现场督办等给予严肃处理;
(⼆)对存在⽤已完⼯项⽬申报、虚报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挪⽤中央预算内投资等
问题,将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根据有关项⽬管理规定进⼀步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和惩戒,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全国信⽤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的⾏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委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施⾏,有效期五年,并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作要求及时进⾏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