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征收和⼟地收储有什么区别?
2018年修订的《⼟地储备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地;收购的⼟地;⾏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地;已办理农⽤地转⽤、征收批准⼿续并完成征收的⼟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地下列⼟地可以纳⼊储备范围。但⼊库储备⼟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地。
⼟地储备机构应对⼟地取得⽅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地权利(包括⽤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审核,不得为了收储⽽强制征收⼟地。如果需要征收,那么必须按照法定征收流程来进⾏,并合理补偿。
由此可见,《⼟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对于可纳⼊⼟地储备范围的⼟地界定中,并不包含国有⼟地上房屋征收所获得的⼟地。此外,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地储备不属于公共利益,应平等协商,争取丰厚补偿
⼟地储备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也没有任何法律、⾏政法规对⼟地储备进⾏规定,更没有明确其属于公共利益,进⾏⼟地储备原则上不能通过征收的⽅式,只能采取购买、置换等交易⽅式。
因此,征收⽅显然不能以⼟地储备为由进⾏房屋征收。即便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仍不能以⼟地储备为名进⾏征收⼟地储备机构是⾪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符合《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的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地储备机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作。国有⼟地不得以收储⽅式违法强制征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