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5.04.10 |
施行日期 | 2015.04.10 |
文号 | 天政办发〔2015〕47号 |
主题类别 | 土地资源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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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5〕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划拨用地目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一)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
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强化规划对城市批次项目用地选址的控制及引领作用,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类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涉及修改调整的,必须按程序严格依法依规修改调整。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做好用地预审,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市、县区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方案和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国家土地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建设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依法定程序上报审批。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垦费应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缴纳。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批后征收工作,对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严格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的标准补偿,按照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及时足额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生计有保障。各县区要在征收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征地工作。
土地征收完成前需支付的土地报批各项费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必须由市、县区财政或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支付,不得收取土地使用权人(法人)的任何费用,并逐宗核算土地征收成本。各类开发区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企业的各种涉及土地方面的规费。坚决杜绝提前预收企业土地征收费用和土地出让后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继续违规操作的县区,市政府将停止该县区的土地征收及供应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完善土地储备机制
(一)规范土地储备范围
为强化市、县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能力,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整治、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市、县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切实发挥工作职责,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对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报市、县政府批准,在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纳入储备管理。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对储备土地投入资金进行综合整治,达到能够开发建设利用的条件。
(二)规范储备土地使用
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必须均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完成了前期开发整治储备的土地,以防止“生地”、“毛地”供应,影响土地按期开发。对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应报同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同意,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转包。储备土地供应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储备土地的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储备土地融资管理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贷款用途应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项目。
三、严格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全市土
地出让交易工作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有形市场实施;划拨土地应遵循《划拨用地目录》,严格控制并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
对实施改制的国有、大集体企业用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采取有偿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根据企业改制安置职工相关政策,由财政拨付资金,专门用于职工安置。
对划拨用地、“出城入园”企业和改制企业用地确需改变用途,建设商品住宅、商业酒店或办公写字楼等经营性项目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严禁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改变土地用途。
对司法处置的划拨用地,必须征得所有权市、县政府同意;司法处置的出让土地和其它用地单位需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必须在市不动产(土地)交易二级市场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坚决禁止私下交易、私自买卖行为。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处置后续相关手续。
(二)严格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为确保划拨、出让土地能够及时移交给土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拟划拨或出让宗地进行现场踏勘和勘测定界。特别要对土地现状、土地权属、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确保供应宗地权属清楚、征收补偿到位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经营性用地出让时,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明确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前,必须委托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对宗地出让价格进行评估;在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活动截止前,必须依据土地评估结果,综合区域内基准地价、供地政策、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研究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的基准地价,如工业用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低于土地征收成本,必须按照土地征收成本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划拨方式供地时,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缴纳土地成本费用,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开垦费、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以及银行利息等。
(三)强化供应土地合同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为用地单位办理了划拨用地批复手续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成交后,在出让结果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必须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双方要充分沟通,按照实际情况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开竣工时限、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保证合同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四)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土地供应后,要建立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制度。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时,要求用地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制作项目用地信息(项目名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用地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公示标识牌,悬挂在建设工地出入口,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行业部门的动态巡查监管和社会监督。
1.建设规划条件的落实。土地供应后,用地单位不得改变建设规划条件。对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凭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核算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改
变土地用途的以现用途和原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额核算应补缴数额,提高容积率的以当前市场楼面地价核算超建筑面积应补缴数额。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要依法强制拆除。
2.开发投资强度的落实。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全市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能低于行业规定标准。在动态巡查监管中,对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建设;对闲置超过2年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安排临时使用、政府收购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对停产2年以上且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的项目用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依法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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