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9.10.01 |
施行日期 | 2009.10.01 |
文号 | 增府[2009]19号 |
主题类别 | 土地资源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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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增府[2009]1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业经第十三届3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第十一届77次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增城市征收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补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原则,保护农民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新时期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新思路,逐步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经营模式。
第三条 全面建立征地补偿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向储备中心提出征地申请,储备中心根据镇(街)的申请和全市年度征地计划制定《征收土地工作方案》,明确征地范围、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及各部门分工等。
第六条 镇(街)在提出征地申请时,应及时通告被征地范围内禁止抢种、抢栽和抢建。《征收土地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房管局在被征地现场和被征地村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第七条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及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
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征地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八条 镇(街)对拟征收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并与被征地单位共同确认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会同储备中心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实施补偿工作。
第九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主要包括:土地综合地价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留用地安置补偿。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依照《增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事宜。
第二章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按照全员共有的原则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统筹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为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明确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的构成和使用方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包括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部分),纳入土地综合地价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支付管理按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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