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3.31
【字 号】沪府办〔2017〕19号
【施行日期】2017.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2017〕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新增的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存量补地价项目、原划拨土地转出让、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试点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公平、公正、公开出让土地;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二)坚持遵循经营性用地全要素管理,将经营性用地项目建设、功能业态、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要素与其他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注重经济效益向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转变。
  (三)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实现建设用地开竣工、运营管理、公益性责任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和区规划土地部门是本市土地出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是经营性用地的出让人。
  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出让人应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在对征询意见进行综合汇总的基础上,在出让文件中明确出让地块的各类建设管理要求
  本市规划土地、投资、产业、建设、房屋管理、环保、绿化市容、交通、民防、卫生防疫、水务、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出经营性用地各项建设要求、管理要素、监管考核和违约处置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受让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要素评定,依法实施监管。
 
第六条(规划管理要求)
  出让人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确定出让地块的土地用途、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容积率、建筑限高、住宅套数等出让条件。通过土地出让前规划实施评估,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等公共服务功能要求。
  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特定地区(如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等),应在控
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城市设计,并结合开发机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经批准后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七条(土地出让研判)
  加强土地出让前的研判工作。规划土地部门应结合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对拟入市出让地块进行研判。从地块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情况、土地储备规划计划批准情况、涉及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办理情况、地块前期动拆迁实施情况等方面,分析土地出让合规性和合理性。进一步明确社会停车场、物业用房、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第八条(建设管理要求)
  拟出让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建设管理要求:
  (一)加强项目开竣工时间管理要求。出让人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建筑体量、规划建筑设计、管理要素等条件,合理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并可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约定延期开工、竣工的违约金金额。
  出让人应及时提示、督促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对逾期未开工满一年的项目,出让人应及时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认定,合理界定土地闲置形成原因,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落实建筑绿环保节能管理要求。建设、房屋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对绿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等配置提出建设要求。
  (三)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求。房屋管理部门应对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比例提出意见,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建成后无偿移交等要求。
  (四)落实全装修住宅管理要求。房屋管理部门可对住宅用地中应落实全装修住宅建设比例提出意见,明确全装修住宅建设程序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共服务功能要求。明确地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或公共空间的建设、使用要求以及产权归属。
  (六)保护保留建筑要求。规划土地、文物、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对地块内保护保留建筑的使用、维护、修缮等提出要求。
  (七)绿化管理要求。绿化部门应对地块内绿化面积、绿地率等提出相关要求。对于多层建筑物业,绿化部门可对屋顶绿化提出相关要求。
 
第九条(功能管理要求)
  办公用地可由商业、投资等管理部门结合区域发展、区位环境、市场需求等情况,提出引入企业的行业类型等相关要求。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办公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
  商业用地可由商业、投资等管理部门结合区域功能、社会需求、土地用途等情况,提出休闲娱乐、大众零售、酒店旅馆等商业功能业态。出让合同中商业用地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