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辖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30
【字 号】六政办[2012]91号
【施行日期】2012.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六安市辖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2012〕91号)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土地管理的范围和职责
  (一)管理范围
  金安区、裕安区、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登记、统一执法。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管理职责
  1、统一土地储备。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指导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的土地储
备工作,统一编制市辖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城市规划区扩大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权的通知》(六政秘〔2011〕197号)确定的120平方公里(不含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
  中心城区以外的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的土地储备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所在辖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
  2、统一土地供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实行商住用地总量控制,统一编制市辖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供应,统一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统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平台实施。
  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供应,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土地权属、宗地面积,拟定初步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范围外城市规划区1096.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供应,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负责提供权属来源、宗地面积及出让用地价格评估报告,拟定初步供应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金安区、裕安区所辖乡镇土地供应,由金安区、裕安区政府负责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权属来源、宗地面积、出让用地价格评估报告,拟定初步供应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收取。中心城区范围外的金安区、裕安区、示范园区及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入,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3、统一土地登记。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按市政府授权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审批。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市政府授权金安区、裕安区政府负责审批,分别加盖“六安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金安)”、“六安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裕安)”。
  4、统一土地执法。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是市辖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
  二、强化措施,推进土地管理工作开展
  (一)统一认识。强化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是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保证。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要充分认识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做好工作衔接。
  (二)明确责任。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对上报或审批材料应严格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市国土资源局对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示范
园区管委上报或审批材料,要限定时限、审核把关。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三)提高效率。要逐步完善细化土地管理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抽调专人,集中受理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上报的材料,做好“一站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四)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要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