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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 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 加强卨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 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 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 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 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 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 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 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 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 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査等。高标准农田 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
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
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
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
格审査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
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
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
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
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
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
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
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
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
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
体要求。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
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
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
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
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
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
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
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鼓励使用绿环保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
设高标准农田。推动耕地质量保护
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
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
农田生态功能。
第八条项目法人、设计和施
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质量
管理
第九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
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
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
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储备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
村部门逐级汇总管理本区域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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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 以下要求:
(1) 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
项目选址、区域范围、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 学合理,
(3)
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
当地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 生产条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
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 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 食产能;
(5) 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 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 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 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 益等因素,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 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安排项目 建设,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 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 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 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 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立项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髙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 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 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法人应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 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 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 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
整、灌概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 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设计和 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 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
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
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 投资和效益目标等。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 政策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项 目审批主体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 设计成果,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 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 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 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加强审査,必要时可对申报、 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
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 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审批主体应将项目设计评审可行
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 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 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主体应及时批 复立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对公示 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 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四章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在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 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 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 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 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 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 文件。
第二十条凡进入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 ;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
丨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 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 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 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 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 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 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 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 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 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 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 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 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 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査验收,并 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 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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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 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 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 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 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 促整改并复査。监理单位应及时收 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 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 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不得檀自调整,项目实施 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 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淮审 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 定办
理审核批复。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 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 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 主体应加强审査,根据需要及时终 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 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 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报农业农 村部备案。
第五章项目建后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应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 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 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
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
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
人组织整改。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
复核后,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
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
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
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
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
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
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
施等。
第二十六条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
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査评价,对项目
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
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
测算粮食产能。
第二十七条地方农业农村
部门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办法要求,严格开展验收工
作,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
用、耕地质量和粮食产能提升等情
况的量化评价。对竣工验收发现的
问题,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有
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后,地方农业农村部
门要按照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及时
开展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
作。
第二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
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地
方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建立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
制,监督落实管护责任。
第三十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
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及时按
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
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
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通过全国农田
建设监测监管弔台实行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方农业农村
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
程》(NY/T1119-2019)等,持续
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
准农m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六章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农业农村部按规
定通过抽查、专项检査、重点督办
等方式,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可采用
巡査、抽査、“双随机一公开”检
查等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
监督。
鼓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利用遥
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
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
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地方农业农村部
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阶
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提
高报送质量,准确填报开工、建设
进展、地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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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鼓励地方农业农 村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I:、监理、材枓(设备或构配件)采购、i平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 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 程序将失信记录纳人信用评价管理 体系。
第三十五条鼓励通过以工代 赈等方式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 建设,支持将农民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展建设质量监督。
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
和业务培训。
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
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信
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
门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
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
年度工作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
实行奖优罚劣。质量监督结果与高
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三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
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
年5月1日起实施。■
(来源:农业农村部
农田建设管理司)
农田时讯
呼和浩特市举行高标准农田项目集中开工仪式3月21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在和林格尔县举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集中开工仪式。自治区党委常委、
市委书记王莉霞出席开工仪式。自治
区党委农牧办主任、农牧厅厅长牧远
应邀出席开工仪式。市委副书记、市
长贺海东宣布项目开工并讲话他要
求全市各旗县(区)以工地为阵地、
以现场为考场,用进度考量态度,争 分夺秒共同发力,坚决打赢高标准农 田建设攻坚战,全面提升农田基础设施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贺海东强调,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事关粮食安全的一领重大政治任务,是事关百姓福社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增加农业比重、助推结构调 整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沿黄流域水资源节约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抓手=开工就是决战,起步就是冲刺
各承担任务地区要紧盯今年全市51.2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加快建设
进度,确保12月底之前全面竣工验
收。同时,要于4月底之前完成2020
年项目扫尾工作。要保质量,高标准
建设一批农田项目,形成示范片区和
典型经验,带动提高全市高标准农田
建设质量。要坚守初衷,以“对接市
场、为养而种”,帮助农民增收致富为
目标,以牧草基地建设为切入点,让
农户真正分享产业发展成果,实现增
收致富。要压实责任,市农牧工作领
导小组要牵头抓总,各地区一把手要
亲自上手,各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
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开工仪式上,和林格尔县委书记
作了表态发言,表示要以时不我待、
只争朝夕的精神状态和永不懈怠、一
往无前的奋斗姿态,与兄弟旗县(区)
一道,高质量完成任务,着力打造精
品工程、样板工程,以优异成绩向建
党100周年献礼。
呼和浩特市领导常培忠、白永
平、张金萍、云海、吴文明、云新明
及各旗县(区)、市属各部门主要负
责同志参加了开工仪式。
(呼和浩特市农业农村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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