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土地储备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0.03.29
【字 号】闵府发[2010]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土地储备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土地储备中心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土地储备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区土地储备机制的实施意见
  2003年闵行区建立了土地储备机制,出台了《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闵行区土地储备机制的意见》(闵府发[2003]25号),对规范我区土地储备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和《上海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对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资源优化配置和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提升我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功能、产业优化、空间拓展和项目落地,通过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强化“分类管理、确保重点、权责统一、风险共担、规范流程、加强监管”的措施,充分调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加速土地前期开发,加快土地出让,实现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根据目前土地储备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我区土地储备运作的实际情况,对我区土地储备机制作进一步完善。
  (一)分类管理、确保重点
  六类经营性用地(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开发项目)实行统一征收、统一储备。
  1、储备范围。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1)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2)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3)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4)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5)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2、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含园区开发公司)应于每年10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土地局和区土地储备中心。其中,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总量控制、存量优先”的原则提出年度拟储备计划建议,经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职能部门。
  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编制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储备、前期基础性开发的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经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区政府批转
下达。对不能按时完成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前期基础性开发的单位,原则上要与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挂钩。
  3、储备分类。储备土地按项目类别分为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和非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
  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
  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确定储备方式和投资比例。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情况,将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分为实质性储备和程序性储备两大类。
  (1)实质性储备: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储备的项目、轨道交通沿线和站点周边开发项目、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以及大规模成片开发的项目,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实质性储备。
  (2)程序性储备:区政府已经明确的浦江中心镇风貌区、镇属配套商品房基地以及区政府抄告明确的特定地块,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程序性储备。
  非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
  (1)项目位于经批准的园区内,且园区开发公司已经取得前期开发主体资格的,由园区开发公司负责储备和前期基础性开发。
  (2)项目位于经批准的园区内,但园区开发公司尚未取得前期开发主体资格的;或项目位于批准的园区外的,除区政府明确的外,原则上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程序性储备。
  (二)权责统一、风险共担
  区土地储备中心是我区六类经营性项目和园区外非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储备和开发的运作主体,具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的开发机构是园区内非六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开发的运作主体。运作主体负责申请各项手续,并根据“权责统一、风险共担”的原则,编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资金预算。
  1、工作分工。区级层面主要负责落实各类计划指标、储备地块相关手续的报批、编制实施方案、落实前期开发资金以及监管工作。具体为: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对具体储备地块的产业定位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制订工作。负责储备地块前期基础性
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六类经营性地块出让后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区经委:负责产业项目的审批,对六类经营性用地项目以及非六类经营性用地的业态控制提出指导性意见。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统筹协调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周边的土地开发,落实非居住用地的大市政公建配套建设方案。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负责办理储备地块涉及的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被征地人员市场就业。
  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筹措方案拨付资金和融资协调,按有关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缴、分配使用、资金监管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储备项目竣工决算所涉及审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管,定期对区土地储备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区规划土地局:负责编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以及编制资金预算;争取和负责落实储备地块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负责储备地块的规划、用地审批和报批;负责储备地块的出让报批;负责出让合同的签订、监管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储备地块涉及的拆迁许可证核发和拆迁裁决,核发储备地块的房地产权证;负责落实和协助落实居住用地大市政公建配套建设方案。
  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提出六类经营性用地的年度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地块出让计划的建议,并编报年度资金筹措方案;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办理储备计划报批、编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并落实实质性储备地块资金;负责前期基础性开发涉及的计划立项、规划许可、土地征用、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动拆迁许可等相关手续的申报;负责储备地块动拆迁进度的监督工作;配合做好土地出让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受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负责制定储备地块动迁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做好招商和维稳工作。具体为:
  (1)根据辖区现行动迁政策,负责储备地块实施范围内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并按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动迁补偿和安置工作,做好相关维稳工作;
  (2)负责提供储备地块范围内需要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情况,并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工作;
  (3)负责程序性储备地块实施范围内前期基础性开发资金的投入;
  (4)负责储备地块实施范围内的招商工作和出让收入的盈亏平衡。
  2、资金投入。根据储备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
  (1)实质性储备地块:储备征地过程中需发生的有关税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农业人员就业保障费等费用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2)程序性储备地块:储备征地过程中需发生的有关税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农业人员就业保障费等费用由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
  3、成本认定。参照《上海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对列入的储备项目提出项目
资金概算、编制资金预算报告,经区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报区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小组通过项目预算,在区政府批转实施方案时一并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