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02
【字 号】襄政办发[2014]63号
【施行日期】2014.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14〕6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2014年8月2日
  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市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襄阳东外环围合的范围,卧龙镇、欧庙镇、尹集乡、伙牌镇、牛首镇、太
平店镇等乡镇镇区和临近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以及隆中风景区、普陀堰风景区、鹿门寺风景区、襄北物流园等涉及市级投资的匹配经营性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除工业用地外的所有商业、住宅、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
第二章 计划
  第四条 适用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分为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和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会同市国土、规划、房管及各城区、开发区,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速度、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编制,报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储备、不供应。
  适用范围外的经营性用地,由城区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速度、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年度经营性用地总量计划作为政府指令性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 市区“两改两迁”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经营性用地计划统一管理,市国土部门统一出让,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三章 分工
  第七条 各城区、开发区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收储土地的范围按照《关于转发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体制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襄阳政发〔201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级投资平台所承担的投资项目需要匹配经营性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统一收储,统一申报,市国土部门统一出让,由市政府对投资平台匹配相应的土地收益。
  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各城区(开发区)合作的如庞公新区、樊西都市新区、08区域、连山湖片区等项目按照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八条 批准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由所在城区(开发区)负责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迁、补偿、还建、安置等工作,属于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收储范围的,补偿资金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拨付,在毛收入分成结算时扣回。
第四章 程序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之前,各城区、开发区将拟收储和拟供应经营性用地的相关资料报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汇总编制下年度经营性用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并报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发布下一年度的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
  第十条 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宗地,由市、区土地储备供应机构测算收储成本,拟定成本价格,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宗地出让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收储的符合毛收入分成规定的宗地出让后,按《襄阳主城区储备土地出让毛收入按比例分成结算办法》(襄政办发〔2014〕32号)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 供应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一律缴存市财政部门。适用范围外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市财政部门要建立绿通道,确保3日内拨付至城区专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经营性用地的一级开发原则上由市区两级分别或共同组建公司开发。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净地出让,先规划后供应,先策划后上市。重要节点、重要地段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时,可带规划设计方案供应土地。市规划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出具宗地规划条件。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要结合具体地块精心策划,加强土地的推介工作。
  经营性用地严格执行一个地块一个标的供应,不得采取以返还土地出让金、产业发展基金或与产业招商捆绑等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捆绑供应。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上年度供应计划内有未供出的宗地,直接调整进入当年计划。储备经营性土地达到供地条件的,应当在2年内公开出让。
第六章 审批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拟收储土地的成本、方式、征迁政策等收储方案,以及储备土地融资方案;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批拟供应土地的开发业态、规划条件、建设周期等规划方案;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土地出让的底价、方式、特殊条件等出让方案。各专门委员会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实现经营性用地净地出让、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组织土地供应前对相关报件资料进行初审,具体审核内容为:1、拟供应宗地是否列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之中;2、宗地用途是否明确;3、拟供应宗地补偿资金是否到位,有无权属争议,是否为净地出让;4、出让方案是否附带附加条件,附加条件是否公平公正;5、其他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第七章 监管
  第十五条 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管。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和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定期对经营性用地计划、收储、出让进行专题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督促开发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拖欠的的土地出让金,依法收取滞纳金;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依法收回土地。
  要加强对经营性用地开、竣工时限的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按时开、竣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对于不按时开竣工、擅自改变用途等违反出让合同的行为,要及时追究违约责任。
  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要配合各城区(开发区)督促村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按时完成征迁和平整工作,按时将净地交付给竞得者,及时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应当依法依规转让。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2、按出让合同约定,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3、房地产没有查封、抵押或权属争议。要严格把握已出让经营性用地转让条件,对违规转让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同时,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人要具有完成项目建设资金实力,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融资不低于6:4,严禁融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和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