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7.19
【字 号】宜府发[2002]33号
【施行日期】2002.07.19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宜府发〔20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大胆创新,增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意识
  国有土地既是国家所有的重要资源,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国有资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和管理,不仅是政府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而且是政府经营城市、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从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一认识,大胆创新。要在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尽快实现“四个转变”,即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转
变为以实现土地增值为目标的土地资产经营,将虚化的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实际享有的土地收益权,将行政分配和单一定价的土地供应方式转变为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优化配置土地资产,将对土地资源的静态管理转变为对土地资产的动态营运。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严格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国有土地经营机制,不断提高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效益和土地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大土地资源保护力度。
  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
  (一)对城乡土地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供应。本市及各县(市)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县(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夷陵区暂保留县的土地管理权,下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土地监察。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依法实行统一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供应土地。宜昌、犭虎虎亭开发区内的土地,应主要用于工业项目,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区内配套的各类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下统称经营性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和城市规划实施出让。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本市政府设立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县(市)政府设立的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以下统称土地储备中心),依法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资产,按照《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储备,并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供应,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
  土地储备中心要采取远期规划储备、中期预购储备和近期收购储备相结合的办法,对旧城改造地、破产企业用地通过收回、收购方式进行储备;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许可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及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通过征用方式进行储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低效利用土地通过置换方式进行储备。同时,还要对因执行判决、裁定涉及的原划拨用地,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原划拨用地,实施收购储备。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区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的55%确定收购价格。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收购的,应报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根据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收购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中心与使用权人根据评估价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各级政府要采取实物投资和按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补充等方式,不断充实土地储备资本金,提高土地储备中心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度,支持其通过银行信贷等多种渠道筹集收购储备资金。土地储备中心要按土地收益的一定比例,严格控制土地的收购、储备和整理成本,提高土地储备的经济效益。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及成本核算的指导和监督。对土地收购储备中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审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从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核销。
  (三)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向社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在出让各类经营性用地时,要积极试行按规划楼面地价招标、拍卖或挂牌,探索将市政设施配套费等规费纳入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保留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专项载明),一并收取;对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对同一地块没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挂牌方式进行。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同级政府常务会同意并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核定出让金数额后,方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出让手续。各级计划、规划
、建设、房产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未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拆迁、施工、房产等许可登记手续。
  三、制定计划,强化监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一)合理制定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经营性用地供求状况,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合理拟定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优化用地结构和城市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加强地价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开展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报市、县(市)政府批准后,每三年对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更新、公布一次,作为制定地价管理政策、评估宗地地价、引导土地利用和使用流转、制定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依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要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拟定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严格保密,防
止不正当竞争和恶意压低地价。
  (三)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要坚决收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闲置、浪费。
  四、有偿使用,规范交易,优化配置国有土地资源
  (一)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划拨供地目录》。除《划拨供地目录》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都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绝不允许以划拨用地代替有偿使用,绝不允许巧立名目变相划拨用地。以划拨方式用地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划拨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
行有偿使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用地情况复核验收,及时查处违规使用划拨用地行为。
  (二)禁止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要加快建立土地有形交易市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出租、置换、抵押等交易行为设立专门场所。所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都必须按照《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土地交易市场内公开交易,不得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对非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不得为其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制定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简化审批程序,提供窗口式服务,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高效流转。土地交易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要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降低交易服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