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豫自然资规〔20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
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的储备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严格复垦、合理补偿、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五条 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研究制定全省临时用地管理政策,负责省级土地复垦专家库管理,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临时用地监管抽查等工作;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的审批及管理;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所有临时用地的审批及管理。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第二章 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第六条 临时用地选址,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项目自用的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要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区。
取土场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免占用稳定耕地。各地要依据国土三调数据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取土区,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须在规划取土区内选址。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第三章 审批要件及程序
第八条 临时用地由项目业主或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临时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用地选址
临时用地申请人将临时用地选址申请报送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用地选址提出意见,经现场踏勘并完成勘测定界,出具临时用地选址意见。
(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需符合土地复垦的相关要求。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完成后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报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论证。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专家库,省辖市及县没有专家库或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审查论证需求时,可从省级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抽取。
(三)临时用地提交材料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选址意见、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中标通知书,探矿权许可证;
4.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5.土地权属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1000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影像资料及矢量数据等;
6.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7.其他相关资料。
(四)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在省临时用地审批系统进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申请人补正、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于省辖市审批权限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补正、完善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条件;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和符合要求;
3.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否准确,选址是否合理;
4.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支付凭证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5.土地复垦保证措施是否到位。
第十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前与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同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探索实行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民生重点工程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
第十一条 批准临时用地前,申请人应完成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