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2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市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二、对105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三、对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1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对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本次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限。凡列入修改的,由主要实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务必于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相关修改任务。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修改任务完成前暂时有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各县市区政府,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本次清理结果,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全市政策统一。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主要实施部门
  清理意见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1
  衡水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