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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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5.16
【字 号】济政字〔2019〕29号
【施行日期】2019.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强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政字〔201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运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27号)、《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建立完善“储备主导、属地配合、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协调发展、市场参与”的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市区土地资产运作效益最大化。
  二、建立土地储备运作机制
  (一)强化土地储备机构主体地位。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区(不含兖州区)范围内唯一土地储备机构,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下统一承办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前期工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的具体土地储备项目
  (二)明确土地储备业务范围。北至任城大道、南至济宁大道、西至西外环路、东至宁安大道为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内的闲置低效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工业企业用地、机关事业单位整合腾出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办理土地收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制定鼓励工业企业退出的相关政策。
  市政府确定的市级财政投资的洸府河绿化带、高铁站、儿童公园、凤凰台植物园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城市建设项目周边土地实施市级土地收储。实施市级土地收储的项目成立市级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收储政策测算、评估、核定土地收储成本,土地收储成本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收储成本的评估、核定不得突破各级政府的现行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土地收回(收购)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土地收储各项前期工作,签订项目委托协议,明确土地收储范围、工作标准、资金拨付渠道、时间节点、土地收储完成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以委托协议整合市、区两级行政资源,统合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其他土地可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实施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等土地储备前期工作,具备条件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未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不得供应。征收(收回)村居使用的土地应保障村居长远发展,同时避免征收(收回)补偿标准不一致造成村居相互攀比,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促进本辖区内村(居)经济发展的补偿政策。
  市区“十二明珠”周边、河湖沿岸、“大二环”等主干道两侧的土地进行规划控制预储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进行规划控制预储备的项目范围,纳入规划控制预储备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完善储备土地前期整理模式。引入市场公开运作机制,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合理控制开发周期,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验收。整理范围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征地拆迁、土地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地质灾害防治等。土地储备前期整理项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接主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各区政府(管委会)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合同予以实施。各承接主体整理工作完成后,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土地储备前期成本核定依据。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前期整理项目的审计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市政府出资设立济宁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级土地储备前期整理项目承接主体。
  (四)强化土地招拍挂管理。完善市土地储备运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市土地储备运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由市领导主持召开,负责集体研究市区土地资产管理
重大问题,研究经营性用地土地供应方案。市土地储备运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重点项目时随时召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土地储备运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编制、提报上会审议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实施网上公开挂牌出让。未经市土地储备领导小组研究出让方案的经营性用地不得实施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合理编制土地供应计划,研究经营性用地供应规律,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供应时序,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前提下,争取土地收益最大化。
  (五)加强地价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及时做好三年一轮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2019年完成市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和公示工作,为宗地评估、地价管理、税费确定提供依据。加强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按规定建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库,完善出入库制度。市区所有拟供应土地的土地评估工作均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委托相应机构实施,所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均由市土地储备运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土地市场变化情况研究确定。市区经营性用地实行楼面地价网上挂牌出让。
  三、严格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计划,结合年度土地供应需求、财政资金安排,科学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审查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储备计划以全市产业发展为导向,优先储备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所需用地,重点储备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旧城区等需连片开发土地及城市闲置低效用地、工矿企业用地等。所有项目用地均需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
  所有土地储备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类别、宗地进行收储成本、收益测算。市政府对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四、健全土地储备资金保障机制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实施。使用市级资金的土地储备项目,市财政局从以下四个方面安排土地储备资金:
  (一)已供土地的土地收储成本;
  (二)由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资金设立的土地储备基金;
  (三)省级代发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四)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以上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专户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五、改进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方式
  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市区所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由市财政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一)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返还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市级不参与分成。
  (二)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不需要储备和供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留市财政。
  (三)使用市级资金收储的项目,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10%返还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土地收储奖励资金。
  (四)使用区级资金收储的项目,市级留取土地出让收入的15%,剩余部分返还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各项基金提取和分配。
  (五)取消原有所有封闭运营政策,在土地运营工作中不再接受各区“一事一议”事项。
  (六)特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用地项目,其收益分成可以另行确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出台的涉及土地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分配的规定及市政府批准的未出让封闭运营宗地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