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14
【字 号】连政办发[2012]151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2〕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连云港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0〕93号)及《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意见》(苏价服〔2012〕159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市户口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区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生活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称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确保具体地块及时落实。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明确收储和供地时限,确保随时用于建设。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房屋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经市政府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需补缴本办法第六条免收的各项税费。
  第九条 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银行贷款,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住房保障资金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偿还,不足部分,根据财力情况,由财政逐年安排预算资金予以偿还。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维护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新建及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的方式。
  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和企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等开发项目,须按相关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三)在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直管公房;
  (五)社会捐赠或其他可以用作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承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社会闲置住房,再以优惠租金的方式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购买资金或租金差价,由本级财政通过住房保障资金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在园区规划区域内,集中建设相应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新就业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申请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改造现有闲置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九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其中,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初审后,统一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本市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市区户籍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拥有私有产权房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在本市市区已经领取征收补偿金或已签订安置房合同的;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其他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四章 轮候和配租
  第二十四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