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4.23
【字 号】津国土房规[2009]200号
【施行日期】2009.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规[2009]20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国土资源分局:
  现将《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用地的用地需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滨海新区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体系。
  按照天津市国土规划、滨海新区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天津滨海新区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天津市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作为滨海新区土地利用的依据。
  第三条 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
  根据滨海新区发展用地需求,试行两年一次评估调整、五年一次滚动修编,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规划修编制度,统筹安排与滨海新区发展相协调的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市总体规划规模内进行控制。
  规划成果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初期用地需求量大的特点,试行在滨海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范围内按照“前期适当集中,后期相应调减”的方式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五条 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达给天津市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分解到滨海新区。确定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滨海新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确定。
  第六条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大纲阶段和方案阶段。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应与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成果协调,统筹安排滨海新区内不同行政区和功能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重点保障滨海新区近期建设用地需要。
  超出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确定的滨海新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部分,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增加建设用地规模,或经市政府同意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市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内调剂。
  规划大纲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经市滨海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展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
  规划方案要落实土地利用分区管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行城市增长控制线,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城市形态。
  根据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总体战略布局以及土地适宜性状和使用现状,编制基本农田保护
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强化各类专项规划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分区管理,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控制的主要手段。
  第八条 规划方案经专家论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经市滨海委审核,向社会公示后,形成《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说明书和图集,上报市政府批准,作为滨海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利用的依据。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
  第九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年度评估制度。
  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土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重点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各类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变化情况以及土地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条 根据滨海新区发展的用地需求,以两年为周期对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一次评估调整。
  依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措施,保障规划管理宏观调控功能,使土地利用的数量、结构、布局与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对建设用地的需求相一致。
  第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滚动调整,保证规划的动态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足部分由市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增加或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总体规划规模内进行调剂。规划修编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在全市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上,按照滨海新区近期建设计划,遵循“前期适当集中,后期相应调减”的方式,对滨海新区年度计划指标予以倾斜并单列,调控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保证建设需要。
  当用地量不足时可在全市调剂,在全市指标额度范围内按照滨海新区建设时序分年度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未下达之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预计国家下达本市计划量的范围内,根据滨海新区项目建设时序,对重点急需项目提出预安排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计划预安排。
  第十四条 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拟定全年土地利用计划分解草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安排滨海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项目应在10月31日前申请用地报批。
  第十五条 实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相对分离,先行征收集体土地,形成政府土地储备,提前安置农民,在项目实施建设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调控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重点项目倾斜,确保项目用地,避免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沉淀和闲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效率。
  第十六条 建立滨海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对报批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及时、全面登记和统计分析,跟踪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核减和核销管理,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为计划执行监督的依据。
  每年初将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分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