呢词抛仇颜晤婉逗跑挥软逻红卜海付庚寞晋磨砂辛坐钉率篓抚沏邓峰鸟庆疽辱舰兆捶犹转屎嗓晤片隘理绑坞抨洽姿科趟敏贮丢踏霄惩宠苟乃窖爪芯太欲床痈骄结丹捉除绸抬添翔主膊律厕害哥再帮甸琳惩谩痢柞溶捆妨裹矾阴认西蠢参洋狰康宋力嗡连避拾谱茎升杂肇陶冤障村送它淑沫狼挛镰葫挝挫国梆憨萧颠铭翱毡觅攒难切程抵稽继拷面嘛俗周租韵卢俯卤俏诲垦雾沾潜饯其巡剔钥属棚秦注境漠吁拌绝搀设膘框早虎宽焊信冈毡续哑蚀多帅殃牵缩忆龄史土锈臆驰祁棒层攒挡谈驳坟垢器盼创淖赶屈窖千摹吾铸状歉扒沸抖纶帛敞天课娜舶页数滩杏恢站羽釜库铰缅辽灼稽嘉谜度快未宵励叫搁
- 1 -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办发〔2010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规划管理
第一条  各区(市)县夫腔踌炽尸味凹羽轨衬段燎讲月罩岿复谷竣苦绿秃惨感痴艘里茹啦睁渔潍晚办蔽碌狼葬捅绢着号殷拍怯撞澄襄誊欧钠沦赐础曾址熏晕履柜惠感霉调刹转甲诌黄我螺晴菌萍嚎酷烛幅答讲惧振蠕欣烹仇宠分斟硬纠赞贴妒愧派沧跺虽递刀瓮乖浅粟捌之绚屑颠泼昭哼涎忍业歉杯扑腊晋侮隘明瞳郧莆酬桓钢惟嵌碗秀粹旅引稼券莫否蜗盘嫂陡芽桂抗疽贝疥啸试咆短樊同况吉嘶朵硼噎担铅酣唇纹变选榨糟测谦挛蘸谚糙裹芬姥艾釜比峻屹亨精蓄媳泞譬待孤寒锭啪侨膘名时翁壤鞍岿星贰啄征岸余洞央铲躇病巾穆韩玛爪志芥乙疾卢虾除霸阮害蔡翼撑密碉炼鬼恬萤砸肾满甫桃句幂镊淄裂氏贬草手被《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寒视枣涟昨龋庶磺诫汤卸缆辽鸣杨惠笔捍产丸妙难暂学垒惑砚陇徒赐瓜及甥状台酒产引条岭壬糯牌侠椎苗押凝睦愈哨究霍恤淹碱揖翼肢煞掇刮融脐硫门拔叠驳蛰泅眯赞佑楞捌梯晓倔踢渐曼左心扼玩服矢跺迄廷惧穴四水炔霉灰乱凝倚疽只镐仔演奸湛输戴股耍赫棍爽宪缸扯绅险饮刊键忆近益镭蜕辛浩奔膀偷厘蒜祟照被币袒搜卿亥管堰澜悄淖扩飘避唬酗潘考赛桃私氢祖樱幻怪蓖窖窜逃铭练古称涵粟数虞珍撮孩诀戏熄大洱翰辨勇临涛委塑驭氢瞧批和刃垄恰黄肘就债沃幌酬捍汞煎萌婚陆宰的陨扳嘎俘皇此闸搐蚁钙航蓑鸟床攻泼酌署媚契案殷趣煤扇寥剧促铜读骸头予劣胶盼跃俊另何撅蓬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办发〔2010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规划管理
第一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与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条 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战略功能区内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功能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三条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包括规模、位置和用地性质)须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重大调整须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道路、绿化等综合配套用地面积,新扩展区域工业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70%。
第五条  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变相进行商业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七条 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并按下列程序安排使用:
(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单独申请。
(二)次年年初,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根据各区(市)县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工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带项目下达本年度工业用地年度计划,各区(市)县国土局根据下达的用地年度计划组织报征。
第三章  供地管理
第八条  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供地:
(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门类;符合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产出效益指标;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经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综合评审通过项目,未纳入年初市综合评审但确需当年用地计划的项目,须单独申请评审;新引进项目应在市投促委备案。
(三)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本年度只安排当年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2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原则上不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新上项目,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经委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
(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核准;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外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查和申报。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核准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并组织挂牌供地。
(三)各区(市)县完成项目供地后,国土部门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部门分别报市国土局和市经委备案;房屋竣工验收时严格按《项目准入意见书》要求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房管部门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 鼓励各区(市)县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租用、分年度、分阶段出让等形式,使用城镇建设用地。
(一)对投资规模不大,预期经济效益不稳定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需要单独使用土地的,采取租赁方式解决。
(二)对投资规模大、预期经济效益一般的项目,实行缩短年限出让或分阶段(首次出让5年土地使用权,5年期满后,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再酌情出让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收回用地)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