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08
【字 号】海政发[2008]48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施行日期】2008.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发〔2008〕48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8日第7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试行)>的通知》(京国土市〔2007〕86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海淀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
  自2006年8月31日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海淀区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国有工业用地,除符合国土资发〔2007〕78号文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外,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新审批的仓储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具体实施参照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政策执行。
  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办理。依据京政发〔2007〕14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科研等有偿使用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第三条 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应当贯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及海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区政府决定等主管本辖区内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海淀园管委会投促办、规建办及区北部办、发展改革委、规划海淀分局、财政局、建委、审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工作。
  海淀园管委会投促办、规建办和区发展改革委对拟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提出产业类型、社会经济效益、投资强度、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指标。
  规划海淀分局对拟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提出规划条件(用地面积、建筑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
  区环保、文物、绿化等部门对拟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提出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位于北部新区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书面征询区北部办的意见。
  相关部门应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工作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土地开发
  第五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区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应明确国有工业用地储备开发计划。
  第六条 对纳入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的项目,区土地储备机构应适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区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经主管区长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区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的项目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开发地块的位置、四至、用途和面积;
  (二)拟开发地块的开发内容;
  (三)拟开发地块的开发时限;
  (四)拟开发地块的土地开发成本(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等);
  (五)拟开发地块的主体确定方式;
  (六)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七条 国有工业用地的前期开发,区政府可委托区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成立的专业从事土地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或通过招标确定的企业作为前期开发实施单位。
  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国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后,由区土地储备机构或区政府成立的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承担。
  其他项目用地的前期开发,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主体。
  第八条 对于应招标确定主体的项目,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编制土地前期开发招标方案,经区国土部门审核,报主管区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参与土地前期开发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投标人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
  (三)拥有相应数量的项目资本金;
  (四)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区国土部门负责对前期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区国土部门可委托区土地储备机构与中标人或受托人签订土地前期开发委托协议。开发单位应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土地储备机构报告项目开发进度、投资等工作情况。
  开发单位应在土地前期开发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完成有关工作,不得擅自将其承担的土地前期开发项目整体或部分向他人转让。鼓励前期开发单位在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与项目招商工作。在出让方案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前,未经批准开发单位不得与有入驻意向的单位签订任何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