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发法字[2008]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推动土地一级开发,建立和完善市级土地储备库,增强政府土地供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实施土地储备而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对城市国有土地或者乡村集体土地统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以及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具备规定的土地供应条件。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行土地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的原则。凡通过征收、收回和收购等方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一律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计划统一组织供应。
第五条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议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组织贯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行使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具体
组织实施,履行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一级开发方案制定、审核和上报,实施征地拆迁、土地整理等的委托、组织、监督和管理职能。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委托相关管理机构或者在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开发区域设立分中心,履行相关职能。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城乡规划、房产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应当依据土地储备计划实施。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企业搬迁改造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等编制。
第八条 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城乡规划、房产住宅等部门编制。
第九条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报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第十条 委托属地区政府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属地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按照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按照规定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配。土地收储成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和拆迁成本标准核定,节余归区政府,超出部分从区政府分成中扣除,分成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对特殊区域分配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净地,以市场价的60%作为补偿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招标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确定中标单位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和必要的前期整理。
第十三条 建立激励机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确定战略投资者为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核定后报送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
对市级重点工程及公益性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可以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市政府融资平台或者项目法人单位自筹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程序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应当凭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分别到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等部门办理土地一级开发前期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农用地转用的,可以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据政府委托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等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由实施单位与原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实施单位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并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一级开发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章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资金
第十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被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单位自筹资金;
(六)除本条第(五)项以外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二)偿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三)前期准备费用;
(四)前期开发性支出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包括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土地一级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土地管护等费用;
(六)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一级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一级开发土地出让价款上缴市财政后,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成交价款5个工作日内,除按照规定拨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外,其余成本费用,先拨付90%,待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再拨付其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设定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每年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20%提取。
第二十三条 建立银行专户,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的收支应当通过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市国土资源、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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