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1
【字 号】成办发[2011]55号
【施行日期】2011.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成办发〔2011〕5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已征未供和已供未建的各类土地(以下简称空闲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属地为主。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空闲土地加强监管。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和有关既定要求做好空闲土地涉及的城市管理工作,监管、查处扬尘污染、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并将本辖区各类空闲土地城市监管责任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空闲土地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五城区政府负责配合处置本辖区内空闲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二)分工负责。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空闲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并依法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土地。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交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空闲土地未按要求落实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土地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
  市和区(市)县规划部门负责,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意见》(成府发〔2010〕25号)要求,对空闲土地违法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市规划局具体负责五城区空闲土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应当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实施,五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属地执法部门配合执行。其他区(市)县空闲土地的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土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
  (三)落实责任。各土地业主单位是空闲土地管护和地块违法建筑拆除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空闲土地日常规范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对已征未供的配置土地和市级储备土地,土地业主单位负责空闲土地植绿、扬尘防治等日常管护和地上违法建筑拆除相关工作。要用协议等形式落实空闲土地管护单位,把空闲土地日常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街道办事处或管理公司,约定明确权利义务,督促街道办事处或管理公司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对空闲土地实施打围、封闭、覆盖、绿化、出入口硬化等措施,同时加大现场巡查监管力度。
  已供待建土地业主单位在取得土地后,负责落实空闲土地植绿、扬尘防治等日常管护和地上违法建筑拆除相关工作,对空闲土地实施打围、封闭、覆盖、绿化、出入口硬化和冲洗等措施,同时加大现场巡查监管力度。
  二、分类管理,依法处置
  (一)已完成拆迁空闲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土地,土地业主单位应实施打围、封闭、覆盖,进行规范化管理,并责成土地管护单位加强巡查管护,禁止乱搭乱建、乱倒建筑垃圾、乱倒生活垃圾和其他不规范利用行为,防止扬尘污染。
  (二)已完成拆迁空闲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土地,土地业主单位应实施打围、封闭并按规定实施绿化,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和绿化管护工作。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该类未形成闲置的空闲土地,根据地块情况和周边条件宜短期使用的,土地业主单位取得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在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下,可用于临时停车场等用途。临时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三)形成闲置的土地,由市国土局牵头进行清理调查,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加强闲置土地的项目促建工作,由国土部门向土地业主送达《促建通知书》,责成限期动工建设。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当地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创造动工条件。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动工的闲置土地业主单位,由国土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书面告知当地政府及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金融管理机
构。由建设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同时对企业当前的开发实力和管理能力进行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能力的,按规定予以降级处理;有关部门限制该企业参与我市范围内土地竞买、在建施工项目的预售。
  三、强化措施,加快供地
  (一)对已征未供正在进行拆迁或存在拆迁障碍的土地,拆迁主体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拆迁进度,及时完成土地场平、打围等工作。
  (二)地块范围内及周边配套市政基础设施未完善的,土地业主单位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尽快形成供地条件并做好供地准备。
  (三)市国土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对符合条件的土地尽快安排上市交易。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责任和分工做好征地拆迁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