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12.26
∙【字 号】新政办发〔2020〕83号
∙【施行日期】2020.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6日
自治区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 为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自治区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含新增水田指标)和新增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是指新增耕地不足以实现县域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县(市
、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公开方式,将补充耕地指标从有结余县(市、区)向指标不足县(市、区)划转,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县域之间有序流转、有偿调剂的行为。
第三条【原则】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巩固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建管护”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落实最严格用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自我平衡,按需申请。各地(州、市)、县(市、区)立足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有困难的方可申请跨县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治区统筹各地(州、市)、县(市
、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情况,在政府确定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基础上,采用市场化方式满足补充耕地指标调剂需求,使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富余的地方资源有效转变为资产,促进耕地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四条【责任主体】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工作,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调出条件】 用于调出的补充耕地指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新增耕地通过验收、自然资源厅复核认定后,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库。
(二)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出的地(州、市)、县(市)须确保规划期内能够完成耕地保有量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补充耕地指标有结余。
(三)申请调出的补充耕地指标未与本县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挂钩。
(四)按照水资源控制总量的要求,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现状水资源用水总量没有超过红线指标,行政区域内不存在地下水超采区。
第六条【调入条件】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州、市)、县(市、区),受耕地后备资源、水资源利用等限制,规划期内无法通过国土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形成有效新增耕地。
(二)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州、市)、县(市、区),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期内无法落实所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地(州、市)、县(市、区)申请时,补充耕地指标储备规模低于前三年平均占用数的50%,指标调入后不超过前三年平均占用数的150%。
第七条【调剂范围和条件】 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在全疆范围内调剂,优先保障本地(州、市)辖区范围内需求。在保证全区地(州、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入需求、确有结余,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承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任务。
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结余部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在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时,予以优先安排。
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对补充耕地保有量及耕地质量负责,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
第八条【调剂价格】 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实行有偿方式,自治区确定调剂价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由补充耕地基准价格和粮食产能价格两部分组成:补充耕地基准价格2.5万元/亩(水田5万元/亩),补充耕地标准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5000元。自治区入库补充耕地(按耕地质量利用等别划分)在六等至十四等,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如下:
六等地:5.1万元/亩(水田7.6万元/亩);
七等地:4.9万元/亩(水田7.4万元/亩);
八等地:4.75万元/亩(水田7.25万元/亩);
九等地:4.6万元/亩(水田7.1万元/亩);
十等地:4.4万元/亩(水田6.9万元/亩);
十一等地:4.25万元/亩(水田6.75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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