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的,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
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 
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 
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 
二、破坏耕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的,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 
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
定处以的,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
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
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
四、拒不交还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的,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
(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 
(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的,处每平方米10元的: 
(2)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用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的;
(3)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处每平方米30元的.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或者协议交付土地的,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处每平方米20元. 
五、拒不履行土地开垦、复垦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
定处以的,额为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未改正,但已缴纳复垦费的,处土地复垦费0.5倍; 
2、限期内拒不复垦,又拒不缴纳复垦费的,处土地复垦费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细化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复垦但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复垦费1倍; 
2、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复垦费2倍。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 
2、限期内已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5倍; 
3、限期内拒不改正或者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可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 
2、限期内已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5倍; 
3、限期内拒不改正或者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