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构筑物及建筑物补偿费、迁坟补偿费、永久租地经费及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资金。
第三条征地拆迁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为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资规局、市住建局按照部门职责在各征地拆迁项目开征前,结合实地调查、补偿标准、征拆面积等审核项目征地补偿方案或房屋拆迁补偿概算,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本年度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征地拆迁收支项目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第六条征地拆迁资金按照年度土地出让收支计划安排支出,坚持量入为出。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各区的征拆任务下达资金池指标,当资金池指标低于2000万元时,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土地出让收入完成情况补充资金池指标。
第七条资金池指标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直接拨付到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已完成征收土地面积的包干经费,征收单位可计算提取统筹用于征地拆迁方面支出。严禁将资金池指标零余额账户资金实拨到单位实体账户截留、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条资金池指标主要用于列入当年土地征收计划和房屋拆迁计划的项目支出。中央、省级和地债资金保障的项目,优先从专项资金中安排支出,专项资金不足于支付时,再从资金池指标中安排支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九条未列入年度征地拆迁收支项目预算的项目,使用资金池指标时,应按照《海口市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报批,属于江东的征拆资金可报江东新区征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各区应根据项目征拆进度使用资金池指标时,按实际发生征拆费用申报用款计划,并在用款计划说明栏内标注“批准的公文卡号+项目名称+用途”,用款计划和实际支出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2日内审核下达用款计划,主要审核用款计划是否列入年度征收计划或经市政府批准安排的支出,项目累计支出不得超出批准范围。
第十二条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部门应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每月10日前向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报送上月支出台账。
第十三条年终了,市住建局、市资规局会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征地拆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绩效目标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资金安排的依据。
征地拆迁资金绩效评价,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各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