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玉林城区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通过将政府征用的土地和需盘活而收回、收购的上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土地供应前基础设施开发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率,以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凡玉林市本级(包括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上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和供应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的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制度。
  第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储备及供应年度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储备,并做好土地供应的前期工作。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全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八条 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国资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相关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好储备土地的控制性规划。
第二章 土地利用供应计划管理
  第九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包括新征土地的供应和存量土地的供应,在供地的原则上优先考虑政府统一组织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和闲置土地的使用,并且保证各类用地的综合平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于上年底前组织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房产、国资委、商务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审核。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类建设项目业主需使用土地的,必须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年度的供应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当年的6月30日之前对供应计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一条 全市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政府对建设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对于经营性用地供应,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出让经营性用地和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项目的,统一纳入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供应年度计划为政府指令性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突破计划指标,但属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技改项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
项目除外。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三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收购储备:
  (一)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划拨用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三)企业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土地;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申请续用而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十)因违法用地而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储备。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定有偿收回土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土地收购储备与供应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八)、(九)、(十)项规定,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储备。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进行土地收购的,土地收购的程序为: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持土地使用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收购申请,填写《土地收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