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31
【字 号】洪府厅发[2008]135号
【施行日期】2008.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和国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的管理,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保障土地效益最大化,现就我市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计划管理原则。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规划、房管、财政等部门,每年要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及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收储、拆迁安置、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明确具体的区域和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初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民主决策原则。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应当遵循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市、县(区)政府规划土地运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审会制度,涉及土地收储、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三)坚持“三公”原则。土地收储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公开各类信息,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公平竞争,不得进行暗箱操作,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也不得先用后办、搞假“招拍挂”走形式。
  (四)净地、熟地出让原则。净地、熟地出让是保证显现土地最佳价值的最好途径,既有利于按照出让计划及时利用土地,又有利于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还有利于杜绝土地的隐性
交易。国有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必须实行净地熟地出让,做到出让的土地无权属纠纷、无债务纠纷、地上无附着物。地块周边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土地储备计划的要求,及时做好土地收储、拆迁安置及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确保宗地按计划交付净地(熟)地。市政府安排部分拆迁专项资金,滚动使用,确保收回。
  (五)宗地核算原则。宗地出让实行预决算制度,所有有偿出让的土地必须严格实行宗地核算制度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成本性宗地支出清单,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宗地清算土地出让款收支情况,办理出让款收缴、成本费用拨付手续等。
  (六)效益最大化原则。宗地出让时,凡有条件都要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改变以挂牌出让方式为主现状,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工作
  土地储备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高效利用的有效手段。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规定,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依照有关程序共同搞好土地收储工作。
  (一)制定年度储备安排。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规划、房管、财政等部门在每年初制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土地收储工作。
  (二)依法办理征地报批。对需征收征用的土地,适时开展征地调查,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及时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征用、储备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征收费用。
  (三)储备机构负责融资。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融资,解决宗地的收储、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按照宗地贷款、宗地使用、宗地核算的原则操作,确保储备机构履行贷款合同,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
  (四)超前建设安置住房。为确保做到净地出让,国土资源和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在不同的区域范围规划安置住房位置。安置住房建设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确定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建设费用通过业主单位融资、自筹的办法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先行支付拆迁安置费,列入出让土地的征收成本。
  (五)实行拆迁责任制。纳入储备的土地涉及需要拆迁的,由所辖区的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房管、行政执法、街办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对拆迁地块调查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严格操作程序,按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被拆迁单位及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所辖政府对拆迁工作要实行责任制,防止推诿扯皮,确保各负其责。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征用和收购拆迁安置补偿后,将净地交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计划实施宗地出让,以保证达到净地出让的目的。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安置补偿,鼓励货币安置。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程序
  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程序是保障土地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必要前提。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按照年度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一)制定出让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适时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土地收储进度制定出让安排,按季度向社会进行公布。年度出让计划必须明确地块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开发建设的要求等,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规范土地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安排,适时组织对拟出让地块出让价格的评估。土地评估必须按照有资质、讲信誉、重质量的要求,采取年度招标的方式,确定8家以上评估机构一次性入围。涉及宗地出让具体评估单位的选取,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同时,对评估机构建立资信状况记录档案,实行土地评估机构准入制度。
  (三)严格土地审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拟出让宗地的出让方案,通过召开内部联审会,对土地出让方案进行审议,重点加强对建设用地报批、出让条件、出让起始价、出让方式以及开发建设要求等情况的把关。要合并工作程序,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国土部门在勘察土地现场时可邀请规划、监察等部门一并参予;土地出让方案征求规划、监察等部门意见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国土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规范出让程序。按照政府的批复意见,国土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按期组织土地出让,并及时将出让结果和公示情况报告监察、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收缴土地出让金,对在期限内未及时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索取违约赔偿。
  (五)依法核发土地权证。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财政部门收款回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按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出让地价款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对城中村、低洼危旧房和改制企业的相关规定
  (一)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地块内整理出来的土地,依法全部转变为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扣除规定提取的相关费用后全额返还给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平衡乡(镇)、村收益,重点确保村集体收益。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优先考虑拆迁安置及基础设施及公建建设等。
  城中村改造前期所需资金各城区负责措施。各区对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自求平衡。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具体安置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低洼危旧房改造.各城区政府制定本辖区内低洼危旧房年度改造计划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编制改造地块和拆迁安置地块规划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运作组织实施。对安置地块内需办理征用或转用手续的土地,由区政府提前报有关部门审批。低洼危旧房改造前期所需资金由各城区政府负责筹措。
  改造地块所得土地出让金扣除按规定提取的相关费用后全额返还给辖区政府;有关建设规费符合减免条件的按规定执行。各区对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自求平衡,确实无法平衡的由市政府给予相应支持。
  低洼危旧房改造所涉住宅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鼓励货币补偿方式,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低洼危旧房改造所涉非住宅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非经营性的,根据不同结构按重置价补偿;经营性的,实行市场评估,按(评估价-房屋重置价)×60%+房屋重置价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给房屋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