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7.10
∙【字 号】市政[2009]57号
∙【施行日期】2009.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5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日
桂林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我市土地储备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市政〔2002〕79号)及《桂林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市政〔2007〕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出让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为桂林市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的领导和督促下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应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出让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计划。
第六条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10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汇总。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和各城区及开发区管委会的汇总情况,拟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工业产业急需落地项目的地块、成本低的地块,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三)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征求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意见,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作为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立项、规划、拆迁、用地等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获批准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八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九条 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纳入土地储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按规定给予补偿 ,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涉及到收回、收购等需补偿的土地,依据《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市政〔2002〕79号)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 新增的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含各城区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运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前期业主),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规建委申请办理规划手续。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会同前期业主根据规划意见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三)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会同前期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负责征用土地。
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及工作经费经市征地管理机构核实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特殊情况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费用由前期业主垫付或由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支付,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完成土地征收的土地,应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然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程序,按《桂林市土地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市政〔2002〕79号)文件执行。完成收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对储备的土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使之具备出让条件: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对储备的土地,根据需要,可进行前期开发、土地平整等工作,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实施单位,相关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二)由各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前期业主(含招商引资项目)新增的储备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进行前期开发,建设费用经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计,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三)土地利用。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出租储备土地所得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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