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07.09.28
∙【字 号】京财经二[2007]2367号
∙【施行日期】2007.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7〕2367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0
7〕17号)(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土地储各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上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在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开发土地筹措的资金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筹措资金。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支出。
(四)储备开发土地期间管理及入市交易等费用;
(五)用于拟储备开发土地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费用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通知》(财综〔2006〕6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
使用“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凡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编码为500011“土地储备零星收入”下的500011001“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对应《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五章 土地储备前期成本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规定,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实施的政府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收支全部纳入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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