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19.05.20
【文 号】财预〔2019〕89号
【施行日期】2019.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1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2018年5月20日
附件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一)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
  (二)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专门反映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政府为其举借的债务、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辅助报表。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风险管控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管理已纳入预算和拟纳入预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库,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土地储备机构上报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编制本地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实施,负责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提出项目设立建议,具体实施项目并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按项目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反映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等基本信息,以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项目成本、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政府净收益等信息,按项目统一配号、统一监管。
  土地储备项目库应当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同步编制或更新,与土地储备信
息系统、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前期研究,合理评估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
  (一)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区位、用途等规划条件以及基准地价,评估土地资产价值,合理测算预期土地出让收入。
  (二)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前期开发涉及的工程建设标准等合理测算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收支评估结果,编制总体收支平衡方案和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等平衡及各年度情况,相应填制总体收支平衡表(见附1)和分年度收支平衡表(见附2),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情况,分类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的70%。
  (一)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于或等于土地储备成本,能够“收大于支”或“盈亏平衡”的项目,可按规定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储备成本;
  (二)对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小于土地储备成本、“收不抵支”项目,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专项债券予以保障。其中,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预期土地出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