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
施行日期 | |
文号 |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
主题类别 | 土地资源 |
效力等级 |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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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土地储备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城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储备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市土地收储中心按季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融资等信息进行交换,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
第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形势分析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
各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建议计划报市土地收储中心汇总。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中,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储备土地),原则上控制在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
第九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年度储备土地供应收入预测;
(七)年度储备土地资金计划等。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明确各类储备土地的宗数、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储备。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衔接,为供地提供保障,市土地收储中心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用地规模;
(三)项目规划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
(五)项目收储和前期开发成本测算;
(六)土地收益测算;
(七)资金筹措方案和计划安排;
(八)实施方式;
(九)其他附件等。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国有土地;
2.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3.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
(含有偿划拨)的国有土地;
4.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
5.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3.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5.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主要为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主要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且规划用地性质为经营性项目(房地产、商业、盈利性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及市政府确定纳入土地储备的用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棚户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收储中心报市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的,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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