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03.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转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附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3月26日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8年1月17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附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
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的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
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储备相关资金管理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及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五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调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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