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保修期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
造费用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已售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相关楼幢建筑面积从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分账中按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比例分摊;
(三)已售公有住房与商品房屋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出已售公有住房和商品房屋应分摊的费用,再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摊;
(四)未售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相关业主未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户账中资金余额不足的,应当补建、补足应分摊的费用。相关
业主拒不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使用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使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同意。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根据相关业主的维修建议,对符合条件的维修项目及时申报维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使用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申请人。
使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是申请人。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前款规定执行,申请人应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人拨打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电话、登录维修资金网站或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先行登记,并给予指导和监督。
设备维修
第八条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代表参与监督。
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在列支范围内名单中随机抽选。业主代表的人数应为3-9人单数,名单应当公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制定使用方案并公示。
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项目清单及预算、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主要材料的规格品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
工程验收及结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等。
第十条使用方案公示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用会议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方式,还可以采用网上或短信投票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的结果应当公示。经业主确认的使用方案,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一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现场勘查。申请人应配合协助勘查并如实介绍维修项目情况,提供现场勘查工作所需的条件。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项目的现场勘查工作,并如实填写现场勘查报告。
第十二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一批具有相应资质、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施工单位和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备选名录,供申请人比选。
施工单位和专业中介机构的备选名录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定期公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结合申请人和业主的意见对备选单位开展动态考评,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十三条维修施工单位可以通过竞选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招标、比选维修施工单位的结果应当经业主代表签字认可并公示。
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鼓励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招标方式确定维修施工单位,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开标和评标,应当有业主代表参与监督。
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低于10万元的,申请人可以采取比选方式确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选的维修施工单位应不少于3家,比选的过程应当有业主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监理及对维修费用进行审核,相关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咨询报告。
第十五条使用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使用方案经业主确认后,申请人应当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表;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结果;
(五)招标比选维修施工单位结果;
(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公示证明;
(七)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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