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子女教育及其他福利制度
一、福利委员会奖金学金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鼓励在职员工及其子女继续求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在职员工及其子女。本条所称的子女依民法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就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学校为限,补习学校不予受理,凡品学兼优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检附就读学校签发学期总成绩单一份申请,如是子女应连同户口誊本一份。
第一条 本会为鼓励在职员工及其子女继续求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在职员工及其子女。本条所称的子女依民法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就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学校为限,补习学校不予受理,凡品学兼优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检附就读学校签发学期总成绩单一份申请,如是子女应连同户口誊本一份。
(一)大专组学期总平均分数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70分。
(二)高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80调职申请书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70分。
(三)初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85分以上,操行70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65分。但大专组每学期必修选修学分必须超过14学分以上,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比照高中组;四年级、五年级比照大专组办理。
第四条 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接受申请上学期奖学金,逾期概不受理。
(一)每一次自每年4月1起至4月15日。
(二)第二次自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五条 奖学金金额:
(一)大专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1800元。
(二)高中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1200元,但就读私立学校学生每学期限额5名。
(三)初中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600元。
第六条 前条第二项高中组就读私立学校学生申请人超过5名限额时,其优先次序如下:
(二)高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80调职申请书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70分。
(三)初中组学期总平均分数85分以上,操行70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学科成绩低于65分。但大专组每学期必修选修学分必须超过14学分以上,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比照高中组;四年级、五年级比照大专组办理。
第四条 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接受申请上学期奖学金,逾期概不受理。
(一)每一次自每年4月1起至4月15日。
(二)第二次自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五条 奖学金金额:
(一)大专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1800元。
(二)高中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1200元,但就读私立学校学生每学期限额5名。
(三)初中组:每名每学期奖学金600元。
第六条 前条第二项高中组就读私立学校学生申请人超过5名限额时,其优先次序如下:
(一)总平均较高者优先。
(二)在职员工优先。
(三)—高年级优先。
第七条 奖学金的审查应在申请期限截止后10天内审定,得奖人经本社审查决定后应公开公布,并通知得奖人7天内具领,逾期视同自愿放弃。
第八条 本办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请主管官署核准后公布施行。
福利委员会子女教育奖助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鼓励员工子女努力向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对象一律限于在本公司服务满三个月以上,已缴纳福利金在职员工,有子女在政府立案的学校就读者为限。本条所称子女依民法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检附户口誊本,及其子女就读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学校证明书一份申请,在学证明书应载明科系年级,但补习学校不得申请。
第四条 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接受申请该学期子女教育奖助金,每人不得超过3名,逾期概不受理。
(一)第一次每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
(二)在职员工优先。
(三)—高年级优先。
第七条 奖学金的审查应在申请期限截止后10天内审定,得奖人经本社审查决定后应公开公布,并通知得奖人7天内具领,逾期视同自愿放弃。
第八条 本办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请主管官署核准后公布施行。
福利委员会子女教育奖助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鼓励员工子女努力向学,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对象一律限于在本公司服务满三个月以上,已缴纳福利金在职员工,有子女在政府立案的学校就读者为限。本条所称子女依民法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检附户口誊本,及其子女就读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学校证明书一份申请,在学证明书应载明科系年级,但补习学校不得申请。
第四条 申请期限每年分两次接受申请该学期子女教育奖助金,每人不得超过3名,逾期概不受理。
(一)第一次每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
(二)、第二次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五条 子女教育奖助金申请限额:
(一)大专组每名每学期1000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
(二)高中组每名每学期600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
(三)初中组每名每学期300元。
(四)小学组每学期200元。
(五)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比照高中组;四年级、五年级比照大专组办理。
(六)夫妇同为本公司员工均享有申请权利时应择定一人为申请人,不得兼领或重领。
第六条 各社于申请期限截止后立即详细调查并签具意见,送由福利社主任核发,并报请福利委员会备查,如有虚报冒领款项者,除将其已领奖助金在申请人的薪津内如数扣回,并停止享受子女教育奖助三年。
第五条 子女教育奖助金申请限额:
(一)大专组每名每学期1000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
(二)高中组每名每学期600元,但就读公费学校者不予奖助。
(三)初中组每名每学期300元。
(四)小学组每学期200元。
(五)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比照高中组;四年级、五年级比照大专组办理。
(六)夫妇同为本公司员工均享有申请权利时应择定一人为申请人,不得兼领或重领。
第六条 各社于申请期限截止后立即详细调查并签具意见,送由福利社主任核发,并报请福利委员会备查,如有虚报冒领款项者,除将其已领奖助金在申请人的薪津内如数扣回,并停止享受子女教育奖助三年。
第七条 本办法经职工福利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请主管机构核准后公布施行。
二、公司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支给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订定的。
第二条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有子女就学,并符合申领规定者得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三条 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每学期在注册后申请,按肄业学校等级依下列规定金额申领。
(一)肄业专科以上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1700元整。
(二)肄业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700元整。
(三)肄业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500元整。
(四)肄业小学者每人每学期补助400元整。
(五)肄业幼稚园者者每人每学期补助300元整。
(六)员工子女就读学校是以教育当局已立案者为限,已立案私立补习学校得比照办理。
(七)职专前三年比照高中标准发给。
(八)公费生或享有其他公费待遇者不予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在本国境内取得户籍的婚生子女或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为限。
第五条 员工依本办法申请补助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学校在学证明书等证件,呈由各该单位主管查对后转送人事主管单位转呈核发。
第二条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有子女就学,并符合申领规定者得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三条 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每学期在注册后申请,按肄业学校等级依下列规定金额申领。
(一)肄业专科以上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1700元整。
(二)肄业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700元整。
(三)肄业中学或同等学校者每人每学期补助500元整。
(四)肄业小学者每人每学期补助400元整。
(五)肄业幼稚园者者每人每学期补助300元整。
(六)员工子女就读学校是以教育当局已立案者为限,已立案私立补习学校得比照办理。
(七)职专前三年比照高中标准发给。
(八)公费生或享有其他公费待遇者不予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在本国境内取得户籍的婚生子女或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为限。
第五条 员工依本办法申请补助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学校在学证明书等证件,呈由各该单位主管查对后转送人事主管单位转呈核发。
第六条 如配偶同服务在本公司者,应择一申请,不得重复。
第七条 员工请领补助金如有虚报、冒领或重领等现象之一者,一经查明除追回已补助金外并得移请惩处,其单位主管并受连带的处分。
第八条 申请教育补助费的员工每学年上学期的申请,应于9月底以前正式任用者为限,下学期则3月前正式任用者为限。
第九条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条 员工请领补助金如有虚报、冒领或重领等现象之一者,一经查明除追回已补助金外并得移请惩处,其单位主管并受连带的处分。
第八条 申请教育补助费的员工每学年上学期的申请,应于9月底以前正式任用者为限,下学期则3月前正式任用者为限。
第九条 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三、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营业、保养人员因执行经常业务,确需以机车为交通工具并自备机车经总经理核准者,由公司按其实际服务日每月发给980元交通津贴。
但无能力自备机车者得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
由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者每月发给交通津贴500元。
第二条 前条交通津贴于每月5日发薪同时发给之。
第三条 依本办法支领交通津贴人员行车所需燃料费、保养修理费均应自理,不得向公司请领汽油费。除奉派远途出差,其交通费得按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核实支给外,概不得请领交通费。
第一条 本公司营业、保养人员因执行经常业务,确需以机车为交通工具并自备机车经总经理核准者,由公司按其实际服务日每月发给980元交通津贴。
但无能力自备机车者得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
由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者每月发给交通津贴500元。
第二条 前条交通津贴于每月5日发薪同时发给之。
第三条 依本办法支领交通津贴人员行车所需燃料费、保养修理费均应自理,不得向公司请领汽油费。除奉派远途出差,其交通费得按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核实支给外,概不得请领交通费。
第四条 依本办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补助款以16300元为限。申请人得在气缸容量100CC至150CC范围内购买机车。
第五条 依本办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以公司名义请领牌照,牌照税及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该车使用期限为三年,使用满三年该机车即归申请人所有。
第六条 依本办法公司补助购买机车人员因调职无需机车为交通工具或因故离职者,除停发交通津贴外,所补助购备机车应一次缴清折旧残值(折旧率为每月480元),但调职人员可申请分月摊缴至缴清为止。
第七条 依本办法公司补助购备用机车在未满三年期限前若有遗失或损坏时应由申请人负赔偿或修复责任。
第八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购备机车人员应觅妥同事一人以上为保证人或铺保,如申请人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现象而无法清偿时应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呈奉总经理定实施。
第五条 依本办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以公司名义请领牌照,牌照税及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该车使用期限为三年,使用满三年该机车即归申请人所有。
第六条 依本办法公司补助购买机车人员因调职无需机车为交通工具或因故离职者,除停发交通津贴外,所补助购备机车应一次缴清折旧残值(折旧率为每月480元),但调职人员可申请分月摊缴至缴清为止。
第七条 依本办法公司补助购备用机车在未满三年期限前若有遗失或损坏时应由申请人负赔偿或修复责任。
第八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购备机车人员应觅妥同事一人以上为保证人或铺保,如申请人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现象而无法清偿时应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呈奉总经理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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