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条信纲》-内容     
序言
新教安立甘宗英国国教会的信仰纲要。16世纪中叶,英格兰国教会在宗教改革时期,为澄清同天主教及新教其他各派在教义上的分歧,并阐明关于英格兰教会的统一及教会与国家政权间的关系等问题,曾先后制定一些条款,并最终确定于本信纲的第二稿。其经过大致如下:1536年制订“十条信纲”。1537年颁发《主教之书》。1543年经国王亨利八世修订,改称《国王之书》。1539年制订“六条信纲”。1552年由国教会首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克兰麦起草制订《四十二条信纲》。10年后,国教总议会将其修订为三十九条,最后于1571年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主持定稿,经总议会和国会通过,定为英格兰国教会信纲,编入《公祷书》,沿用至今,未再改动。
该信纲未采取信经或信仰宣言的形式,而是就若干教义要点,针对当时各派间的争议,规定国教会的观点。信纲既与争论的对方划清界限,又避免在文词上作出过于精细或僵化的规定。在某些有分歧的教义问题上采取中间立场,并尽量持守“广涵”原则,容许在一定限度内根据圣经作较灵活的解释。信纲1~5条肯定三一论和基督论的传统信条;6~7条规定《圣经》包含得救所需要的一切道理,对次经表示尊重,但不以其为教义的根据,不承认其属于正典圣经;第8条肯定《尼西亚信经》和《使徒信经》,认为二者都为圣经所验证;第9~24条阐明因信称义等教义;在第17条中回避了与J.加尔文的双预定论存在的
尖锐分歧;在第21条中否定公会议无谬误的说法。关于圣餐问题的25~31条,明确反对天主教的变体论以及贮存、举扬和跪拜圣体之举,并含蓄地陈述了与马丁·路德和U.茨温利等对圣餐礼的不同看法;第32条肯定圣职人员结婚的合理性;第33条论述革除和恢复教籍的条件;第34条阐明教会的传统和礼仪可以根据不同时代和地域而有所改变,但任何人违抗教会和政权所肯定的不背离基督圣道的传统和礼仪,都应受到公开谴责;第35条提及国教会颁定的《讲道集》第2卷;第36条论及主教及其他圣职的祝圣和派立;第37条强调国家和国君对教会的权力;第38条指名反对再洗礼派的财产公有主张;第39条规定基督徒不得作伪誓,但在国家官长之命令下,可以宣誓。
英国国教会并不强制信徒接受此信纲,但要求教会圣职人员和牛津、剑桥两大学成员必须承认“此三十九条信纲符合上帝的道”,不要发表违反信纲的言论。本信纲受到各国安立甘宗教会的尊重,但并不受其约束。
第一条 论信三位一体神
只有一真活神,是无始无终,无形无像,无情无欲的,具无穷权能,智慧,良善
,为有形无形万物的创造者保存者。在这独一神里面有同体,同权,同永恒的三位,即圣父,圣子,圣灵。
第二条 论道或神子真成为人
圣子即圣父之道,自永恒由圣父所生,为永恒之神,与圣父同体,在蒙恩的童贞女腹中取了人性,有祂所具之体:因此,有二种纯全之性,即神性人性,联为一体,永不分离,是一基督,真神亦真人;祂实在受难,被钉在十字架上,死了,葬了,使祂的父向我们和好,并作牺牲,不仅赎人原罪,而且赎人本罪。
第三条 论基督下到阴间
基督既为我们死了,葬了,我们也当信祂下到阴间。
第四条 论基督复活
基督确系死而复活,复取其身体,包括骨肉及为完整人性所必具的一切;祂具备此人性升天,坐在那里,俟至末日复临,审判世人。
第五条 论圣灵
圣灵自圣父圣子而出,与圣父圣子同体,同权,同荣,亦即永恒之神。
第六条 论圣经足以使人得救
圣经包含得救的要道,所以凡未载于圣经,或未为圣经所证明之道,即不必信为或视为得救的要道。
所谓圣经,即是我们承认为新旧约内的正典诸书,其权威,教会从未置疑。
兹将旧约正典书目胪列于后:
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撒母耳记上,撒母耳记下,列王纪上,列王纪下,历代志上,历代志下,以斯拉一书,以斯拉二书,以斯帖记,约伯记,诗篇,箴言,传道书,雅歌,四大先知书,和十二小先知书。
此外还有别的书,教会用作生活楷模和教训而诵读,但不用它们去建立教理。它们乃是:以斯拉三书,以斯拉四书,多比传,犹滴传,以斯帖补编,智慧书,便西拉智训,巴录书,三童歌,苏撒拿传,比勒与大龙,玛拿西祷言,玛喀比传上卷,玛喀比传下卷。
至于新约诸书,一如大家所接受的,我们也接受,并认它们为正典。
第七条 论旧约
旧约与新约并不冲突,因二约皆言兼为神为人,在神人间作惟一中保的基督,将永生赐给人类。因是那说旧约时代父老只盼望暂时的应许,乃是不可听信的。神藉摩西所晓谕的律法,其有关乎仪礼的,基督徒虽无义务遵守,而其中的政训也不必为任何政府所接受,然其有关道德的诫条,任何基督徒都当顺从。
第八条 论三信经
尼西亚信经,亚他那修信经,和通称的使徒信经,我们都当信奉,因为它们可以由圣经最确实的证据所征实。
第九条 论原罪
原罪并不是效法亚当所犯的罪(如伯拉纠派所妄言的),而是人人本性的败坏,为亚当后裔生来便有的;因此人远离原义,本性倾向恶,私欲常与圣灵交
战,所以凡生在世上之人的原罪都是神所恼怒,理当受罚的。这本性的传染病也还存留在重生者里面,因此肉体的情欲,在希腊文称为弗罗内马撒尔珂斯(φρóνημα σαρκοξ),(有翻作自逞智慧的,有翻作随从血气的,有翻作纵情恣欲的,有翻作体贴肉体的),不顺服神的律法。凡信主受洗的,虽不被定罪,然使徒保罗说,邪情私欲都是属乎罪恶的。
第十条 论自由意志
亚当堕落以后,人的处境,势不能藉自己的力量,和善工回心转意,信奉神,祈求神。若非神藉基督所赐之恩,先临到我们,使我们有一善念,并与我们同工,我们便无能力行神所悦纳的善。
第十一条 论称义
我们在神面前得称为义,只因信我们救主耶稣基督的功德,而非因我们自己的善行,或功劳。因此只因信称义乃是极其有益,最足安慰人心的教理,这在讲道集中“称义讲辞”中较为详细阐明了。
第十二条 论善功
我们称义之后,因信仰而生的善功,虽不能除去我们的罪恶,也不堪受神严格的检察,然因基督之故,得以蒙神悦纳,且必从真诚活泼的信仰产生出来;我们观善功即知其信仰之活泼,正如观好果而知好树。
第十三条 论称义前的善功
人未受基督恩典,未蒙圣灵感化,所成就的善功,既不是因信耶稣基督成就的,就不能得神的喜悦,也不能使人配接受恩典,或(如经院著作家所说)配得相当的恩典;反而它们既不是照着神的旨意和命令成就的,未免仍是属于罪恶的。
第十四条 论分外功德
人若自夸说,在神所命之外有分外功德,便未有不是狂妄不敬的,因人以此自称,不但尽了本分去事奉神,而且为着祂超过了本分所要求的;殊不知基督明明地说,你们做完了一切所吩咐你们的,只当说,我们是无用的仆人。
第十五条 论惟独基督无罪
基督真取了人性,凡事与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罪,祂的身灵都是没有罪的。祂来到世间,仿佛无疵的羔羊,一次献上己身为祭,除去世人的罪,而(如圣约翰所说)祂自己并没有罪。但我们虽然受了洗,在基督里重生了,仍是多有罪过的;我们若说没有罪,就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里头了。
第十六条 论领洗后所犯的罪
那在领洗后故意犯的死罪,并不都是那得罪圣灵和不可赦免的罪。因此凡领洗后陷在罪里的,仍准其悔改。我们受了圣灵后,可能辜负神恩,陷在罪里,但因神恩仍可改过迁善。所以,如有人说,人领洗后今世决不能再犯罪,或说,人犯罪后,虽诚心悔改,也不能得赦免,这些话都应受谴责。
第十七条 论预定和拣选
预定得生是神的永恒目的,
按此目的祂在创世以前用祂隐秘和恒常的意志规定要救那些由祂在基督里从人类中所拣选出来的人,脱离咒诅刑罚,并藉基督引导他们得永远的拯救,使他们归于自己,如同贵重的器皿。所以凡蒙神这样大恩的人,照着神旨,到了定规的时候,必蒙圣灵感召;他们因恩典而顺服召命;他们白白地得称为义;他们被接纳作神的义子;他们得以有祂独生子耶稣基督的形像;他们敬虔地行善,最后靠神的
慈悲,得享永福。
凡心里受基督的灵感化,克制肉体情欲及其肢体,专心仰望天上之事的虔诚人,若恭恭敬敬默想那在基督里的预定,和蒙拣选的道理,便满有甜蜜,美妙,和不可言喻的安慰,因为他们默想这道理,就大大坚固他们因基督得享永远拯救的信心,激发他们对神的爱心。凡好奇的,顺从情欲的,没有受基督的灵感化的人,若时常想念神的预定,就必对他们大有损害,因为魔鬼藉此必使他们陷入灰心绝望中,或陷入极其败坏,危险无异于灰心绝望的不洁生活中。
再者,圣经上传述神的应许是怎样,我们就应当怎样听信,并且我们所行所为,都当遵奉圣经所指示的神旨而行。
第十八条 论惟靠基督之名永远得救
若有人胆敢说:无论人信什么理,奉什么教,只要他能按着所信的理,和自然之光奋勉而行,就可以得救;那么这话便该受谴责,因为圣经上明白指示,人惟靠耶稣基督之名,才可以得救。
第十九条 论教会
凡是诚心相信的人,聚集成会,传讲神的正道,遵守基督的命令以施行圣礼,不遗弃圣礼中的要事,那么这会便是基督有形的教会。
昔时耶路撒冷的教会,安提阿的教会,亚力山太的教会,陷在错谬里,罗马的教会也陷在错谬里,不仅是在礼仪上,也是在信仰上。
第二十条 论教会的权柄
教会有权柄设立礼仪规条,并有决定信仰之辩论的权威,但是,教会不可设立与圣经相反的礼仪,也不可讲解一处经文的意义,与其他经文相违。所以教会虽是圣经的见证者保守者,然它所颁布的,既不当与圣经相反,也不当强人相信圣经以外的任何教义为得救所必须的。
第二十一条 论公会的权威
公会未奉君王命令和意旨不可召开。它们既得以召开(它们既是人的会,一切的事并非都为神的灵和话所统治),它们可能错误,并且有时错误了,甚至在属于神的事上也错误了。所以,它们规定为得救所必须的事,除非得以证实是从圣经来的,便既没有力量,也没有权威。
第二十二条 论炼狱
罗马教关于炼狱,解罪,跪拜圣像,崇敬遗物,并祈求圣徒的教理,均属虚构,不但经训无据,反大背乎圣经
第二十三条 论牧养在会众中
人未先合法地被选召派遣,而擅自在会中讲道,或施行圣礼,乃是不合法的。而凡由会众中禀有选召并派遣人到主葡萄树之权者所选召的人,便是我们应当认为合法地被选召派遣的人。
第二十四条 论会中宜用人所懂的语言
凡在教会率众祈祷,或施行圣礼,用人所不懂的语言,这是显然违反圣经和初期教会之习俗的。
第二十五条 论圣礼
基督所设立的圣礼,不仅是基督徒信奉基督的符号,也是神对我们的恩典和善意确实的凭证,及有效的表象,祂用圣礼在我们里面潜移默化,不仅激发,而且加强坚定我们对祂的信仰。
主基督在福音书中所设立的圣礼有二,即洗礼,和圣餐。
至于通常所谓圣礼,即坚信礼,忏悔礼,授圣职礼,婚姻礼,临终膏油礼,皆不得算为福音的圣礼,因为它们一部分是由于误解使徒之意而来,一部分虽是圣经所许可的生活常态,可是并没有像洗礼和圣餐圣礼的性质,因它们没有神所设立的有形表象或礼仪。
基督设立圣礼,原非供人观望,或肩抬示众,而是要我们合宜使用。圣礼对配领受者才发生健全的影响或作用;凡不配领受者是自取刑罚,有如圣保罗所云。
第二十六条 论会长不善无碍圣礼的功效
虽然在有形教会中恶人常与善人相混,并且有时恶人操讲道和施行圣礼之权,可是他们行这些事既非奉自己的名,而是奉基督的名,受祂的委任和权威,所以我们可以从他们听道,领受圣礼。人若用用信仰正当地领受圣礼,施礼者虽然是恶的,基督圣礼的功效并不因此而被废掉,神的恩典也不因此而被减少;因着基督的设立和应许,它们虽是由恶人施行,却仍是有效的。
然而,教会的法规要求对邪恶的会长加以审查,由知道他们罪过者加以控告,最后,既查出罪愆,便经公正的判断把他们革职。
第二十七条 论洗礼
洗礼不仅是宣认圣教的表记,以及基督徒因此而与未受洗者有所区别的标识,也是重生或新生的表记。藉洗礼,如同藉着一个工具,凡合法领洗的人,就被连接在教会上。我们藉圣灵罪得赦免,并被收为神之义子的诸应许,都在洗礼中有形地得了印证;这样,信仰得以坚定,又因向神的祈祷,恩典越发增多。
小孩洗礼是与基督设立洗礼之意极其相合,必须保存在教会中的。
第二十八条 论圣餐
圣餐不仅是基督徒应彼此相爱的表记,而且是基督受死赎罪的圣礼。凡合法用信心领受的,吃那擘开的饼,便是领受基督的身体,喝那祝谢的杯,便是领受基督的血。
天主教圣经圣餐化质说(即饼酒变质)不但不能取证于圣经,实乃违反圣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