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我院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参考标准
(一)C类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情况)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全部学费、杂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
(二)B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但不仅限于)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或省级贫困县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处边穷地区,家庭人口多,劳动力缺乏而又没有其它经济外援者;
2.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按政策享受国家低保的城镇家庭学生,家庭供给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A类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父母双亡,孤儿,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完全靠国家救济或福利院的孤儿或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2. 父母双残或父母重病,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或极少经济来源者;
3. 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伤残,没有固定收入者;
4. 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无力承担者;
5.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6. 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严重入不敷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佩戴昂贵饰品饰物等奢侈品、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2.学习上态度不端正,沉溺于网络游戏,不思进取者;
3. 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受到学院各种纪律处分者;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拒绝接受学院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或拒绝服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分配,或不认真完成岗位职责以致被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者。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它家庭经济贫困程度证明材料。
2.辅导员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组织班委及学生代表根据具体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各类别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格,并上报各系。
3.各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按照各类困难学生的评选标准,通过调查、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后,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在认定过程中,各系要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出发,严格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严禁在各班级搞指标平均分配。
勤工助学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和资助范围
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类别
控制比例范围内
享受资助范围
C类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1%
材料齐全,批准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可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华东助学金、学院学费减免等;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A类困难学生享受资助应在满足B、C两类学生情况下根据相应名额再确定资助对象。
B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2%
A类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7%

六、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新生评定时间为9月至10月初进行,材料随国家助学金材料一同报送。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1. 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学费减免、专项助学金、各类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资格。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每年9月进行,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二年如果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无显著改善,再次申请资助时,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相应困难证明材料,贫困学生认定等级可根据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整体情况适当调整。
3. 各系要建立困难学生个人电子档案,采集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内容。每学年要
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各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加强关心,加强诚信教育,告知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尤其是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3.《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