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印发),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
机构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⒉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⒊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⒋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⒌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⒍无违反学校校规校纪现象。
勤工助学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上岗、竞聘上岗等形式,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根据具体岗位性质,确定上岗人选。
    第七条  符合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高职学生科审核、登记、
建档,并根据学生贫困情况及学校分配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及岗位,进行全校公示;
    第八条  经高职学生科认定后,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填写《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九条  需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学生科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凡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均可参加应聘,学生科会同用人部门进行择优录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⒈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以及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⒉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⒋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校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定的行为,用人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上岗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一周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四条  用人部门应确保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其本人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考核发放
 
    第十五条  勤工俭学岗位按小时计酬。计酬标准不得低于9/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8小时。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学生三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如实填入《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勤工俭学意见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酬金按《反馈表》的考核等级计发。考核等级分好、中、差三级。考核为好者,发放全额酬金;考核为中者,按应得酬金的80%发放;考核为差者,当月工资不进行发放,并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生处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学生等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就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职学生处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您的下载,
资料仅供参考!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
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