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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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员工请假制度管理规定篇1
  第一条 加强职工请假和考勤管理,是巩固劳动纪律、维护良好的医疗工作秩序、高效率满负荷地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的每名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请假和考勤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要自觉遵守并经常组织所属职工学习与贯彻本制度。
  第三条 职工请假的假别可分为下列十二种:
  (一)事假;
计划生育假
  (二)病假;
  (三)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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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丧假;
  (五)工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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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产假;
  (七)计划生育假;
  (八)探亲假;
  (九)公假;
  (十)年休假;
  (十一)台胞台属接待假;
  (十二)其它假。
  第四条 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于请假前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职工请假单》(探亲假填写《职工探亲假申请审批表》),按请假单所列项目填写齐全,包括写明请假假别和理由,起
止日期和天数,并附有关证明,向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如确因急病、急事,且居住地离工作单位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事先确实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在班前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科室主任请假,经批准的请假,事后本人仍须补办请假手续和交验有关证明。非特殊情况,不得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职工在班中遇有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需请假时,也要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经科室主任同意和未按批准权限批准、假满未归又无续假批准手续、伪造或私自涂改请假凭证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职工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续假时,应于假期期满前向科室主任办理请假手续,续假未准的应按时上班。
  经批准后的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由请假者及时交本科室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
  第六条 职工每次请假不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论;一小时以上不满二小时,按二小时论。以此类推。
  第七条 职工因各种假全月缺勤的,按无资假、有资假顺序记录考勤;全月缺勤小于或等于十一天时,按无资假、有资假、出勤的顺序记录考勤;全月缺勤大于十一天并且有出勤的,按出勤、有资假、无资假顺序记录考勤。
  第八条 各种假别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事假
  1、职工请事假,须于请假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2、职工请事假在七天或以内的,由科室主任批准;七天以上至两个月或以内的,由医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三个月或以内的,由医院主管院长批准;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请事假三个月或以内的,由医院主管院长批准。
  3、职工请事假期间遇有病、丧、产假等假别时,按实际发生日期和假别改假处理。
  4、职工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种业余爱好者协会组织的活动、家属区或街道的义务治安联防以及非经组织安排的机动车培训班学习,按事假处理。
  5、职工请事假,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含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
  6、职工请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二)病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凭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院医室开具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明,于休假前向科室主任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签认后方可休假。住院的职工可于出院后补交病明。
  2、职工到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的专科门诊就诊后开具的诊断休明,休假前必须到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院医室进行签认。签认时应向院医室提交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应的医疗文件,必要时院医室有权组织专科会诊后,再对其休明进行签认,无院医室的签认假条无效。职工在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由住院医生开具的休明有效。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按诊断休明的起止日期执行,不得间断使用。但休
假期间本人确因工作需要上班的,需经科室主任批准并签证。无领导批准并签证,间断后并超过诊断休明日期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4、职工发生急病、重病,如确实不能到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或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就诊时,经当地就近公立医院,或相当乡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必须休假,且确实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于病假开始的当日内写信或发电报(以邮戳或发电报日期为准)或打电话向科室主任请假,并于上班后当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5、北京地区的急诊休明三天有效,外省市的急诊休明七天有效。特殊情况(如骨折断肢、重病住院等)须经医院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批准。
  6、职工非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整形、美容以及由此造成的感染等所休假的天数,一律按事假处理。
  7、职工因打架斗殴致伤造成的休假,不论其是否持有医务部门的休明,一律按事假处理。
  8、职工发生非因工交通事故的休假,经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按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意
见处理,未经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凭院医室的病明按病假处理。
  9、职工工作时间内到本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看病,事前应向科室主任请假,每次不得超过四小时。超过部分,有病休证明按病假处理,无病明的按事假处理。
  1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满三个月及以上要求返岗工作时,须有院医室证明并经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议核准后方能返岗工作。连续休假满三个月及不满六个月的,返岗工作后试工期为一个月;连续休假满六个月及六个月以上要求返岗工作的,返岗工作后试工期为两个月。试工期间旧病复发又继续病休的,试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计算。试工期间发生其它病、伤休假或产假、探亲假等假期,试工期顺延。
  职工连续休病假满六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仍需定期将院医室的病休证明交考勤员,无院医室的病休证明不支付疾病救济费。
  凡连续因病休假满三个月及以上未经批准而自行返岗工作者,不按出勤处理。
  11、经批准的病假,病假期间按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工资。
  (三)婚假
华夏基金怎么样  1、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规定结婚时(即男年满 25周岁、女年满 23周岁以上且双方均为初婚登记),另增加奖励假七天。职工结婚,因另一方在外地工作,需赴外地办理婚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一次使用。
  2、职工婚假,在领取结婚证后半年内有效,超过半年时不再享受婚假。
  3、职工离婚后又复婚时,不给婚假。
  4、婚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5、职工请婚假要提交有关证明,报科室主任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
  6、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四)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满一周岁及以上子女)、女职工的公公或婆婆、男职工的岳父或岳母丧亡时,可享受丧假一至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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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丧亡时,死者与职工在一地生活的,可批准丧假一天。但因父母已双亡必须由本人料理丧事的,可享受丧假一至三天。
  3、职工兼有生身父母和养父母的,当生身父母和养父母中一方丧亡时,职工已享受了丧假,则另一方丧亡时,不得再享受丧假。
  4、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成人,抚养人去世时,凭有关证明可享受丧假。
  5、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6、职工不满一周岁的子女丧亡时,给丧假一天。
  7、丧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假期不顺延。
  8、丧假报科室主任审核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
  9、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五)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或休养时,需持医务部门证明,经安全和劳动人事部门确认,上报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确认为工伤后可请工伤假,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六)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可请产假,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包括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凭医务部门证明另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休产前假,需在预产期前十五天办理休产前假的请假手续。产前假休满十五天仍未生育继续休假的,有院医室休明的按病假处理,无证明的按事假处理;产前假休假不足十五天即生育的,不足十五天的天数,可延长到产后休假。
  2、女职工生育时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时(即初婚夫妇,女方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或再婚夫妇,男方无子女,女方满 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本条本款第1项规定产假假期的基础上,另增加奖励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