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指导原则编号:
【】
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三年五月
一、概述 (2)
二、基本原则 (2)
三、基本内容
(一)受试物 (2)
(二)实验动物 (3)
(三)给药方案 (3)
(四)指标检测和检查 (5)
(五)毒物代谢动力学 (6)
四、结果分析和评价
柔肠(一)研究结果的分析 (7)
(二)动物毒性反应对于临床试验的意义 (8)石膏矿
(三)综合评价 (9)
五、参考文献 (9)
六、附录
(一)试验期限 (10)
(二)检测指标 (11)
如果有如果七、注释
(一)不同情况的中药、天然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要求 (12)
(二)中药毒材品种 (13)
一、概述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描述动物重复接受受试物后的毒性特征,它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可以:①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效关系和时效关系、可逆性等;②判断受试物重复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③推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④提示临床试验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⑤提供临床试验中解毒或解救措施的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节奏地带二、基本原则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物非临床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药物研发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试验设计既要重视与其它药理毒理试验设计和结果的关联性、关注同类药物临床使用情况、临床适应证和用药人、临床用药方案内容,还要结合受试物的理化性质和作用特点,使得试验结果与其它药理毒理试验互为说明、补充或/和印证。
三、基本内容
(一)受试物:
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样品或上市药品。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规格
及生产单位。
化学药物: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受试物应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试验中所用辅料、溶媒等应标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单位,并符合试验要求。
在药品研发过程中,若受试物的生产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研究。化学药物试验过程中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并提供样品分析报告。成分基本清楚的中药、天然药物也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
(二)实验动物: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通常采用两种实验动物,一种为啮齿类,另一种为非啮齿类。理想的动物应具有以下特点:①对受试物的生物转化与人体相近;②对受试物敏感;③已有大量历史对照数据。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前应采用体外试验体系对实验动物的种属或品系进行筛选。特殊情况下可选用特殊种属或品系的动物进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必要时,也可选用疾病模型动物进行试验。
一般选择正常、健康和雌性未孕的动物,体重差异应在平均体重的20%之内;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动物规定的等级要求,来源、品系、遗传背景清楚,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应根据试验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临床应用的患者人确定动物的年龄。动物年龄应尽量一致,一般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6~12月龄。
每个试验组动物数,一般大鼠为雌、雄各不少于15只,Beagle犬或猴为雌、雄各不少于5只。
此处删除了每组通常使用雌雄相同的动物数,有很多采用不对称设计的情况。是否合理?
(三)给药方案
1、给药剂量: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至少应设3个给药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高剂量原则上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低剂量原则上高于动物药效学试验的等效剂量、并不使动物出现毒性反应,结合毒性作用机制和模式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中剂量,以考察毒性反应剂量-反应关系。
综合评定
以上仅是剂量设计的一般原则,选择剂量应考虑之前进行的各项研究所评价的终点、受试物物理化因素和生物利用度等;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剂量设计,如出现未预期的毒性反应或不出现毒性反应时,可在设计更长时间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时适当调整剂量;应根据动物生长和体重的变化情况而调整给药剂量;局部给药应尽可能保证给药剂量的准确及与给药局部接触时间的充分。感恩节作文
高剂量出现明显毒性反应,避免刻意追求暴露水平;可将系统暴露量达到临床系统暴露量50倍(基于AUC)的剂量作为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高剂量。如在试验中途需要改变给药剂量,应完整描述剂量调整过程,依据给药剂量设计原则并使试验结束时动物数满足评价要求。
2、给药途径:原则上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应提供相关药理或药代/毒代依据,以及对给药部位影响的评价。
3、给药频率:原则上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动物应每天给药,给药期限长的药物每周至少应给药6天。特殊类型的受试物由于其毒性特点和临床给药方案等原因,可根据具体药物的特点设计给药频率。
4、给药期限: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给药期限通常与拟定的临床疗程、临床适应证和用药人有关,给药时间与支持预期临床的实际疗程相关。一般药物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给药期限,参考附录(一)。
通过较短给药期限的毒性研究获得的信息,可以为较长给药期限的毒性研究设计提供给药剂量、给药频率、观察指标等方面的参考;同时,临床试验中获得的信息有助于设计较长给药期限的动物毒性研究方案,降低药物开发的风险。以不同给药期限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来分别支持不同用药期限的临床试验及上市评价时,不同给药期限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内容应完整、规范,结果分析评价强调客观性、注重科学性。当拟临床研究的适应症有若干项,应按临床最长疗程的适应症来确定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给药期限。
(四)检测指标和检测时间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必须检测的指标详见附录(二)。除必需的检测指标外,还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在其他试验中已观察到的某些改变或其他的相关信息(如处方中组成成分有关于毒性的文献报导),增加相应的观察和检测指标。
应在试验结束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当给药期限较长时,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中期阶段性的检测;试验期间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取到标本进行观察和组织学检查,分析濒死或死亡的原因;恢复期结束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
给药前,对动物进行适应性饲养,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5天的适应性观察,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驯养观察2周。对实验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量和体重检查,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2次体温、血液学和血液生化学等指标和至少1次心电图的检测。另外,实验动物相关指标的历史背景数据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也具有重
要的参考意义。
给药期间,对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量、体重、眼科检查、腺体分泌、呼吸、粪便性状、给药局部反应、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等的观测。非啮齿类动物应进行体温、心电图、尿液分析;根据试验周期的长短和受试物的特点确定检测时间和检测次数。原则上应尽早发现毒性反应,并反映出观测指标或参数的变化与给药期限的关系。大鼠体重应雌雄分开进行计算。(与上面重复了,故删除)。
给药结束,对动物(除恢复期观察动物)进行全面的大体解剖,称重主要脏器并计算脏器系数;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出具病理学检查报告,如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非啮齿类动物对照组和各给药组主要脏器组织均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啮齿类动物对照组和高剂量组动物,以及尸检异常动物应详细检查,如高剂量组某一组织发生病理改变,应对其他剂量组的动物相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通常需要制备骨髓涂片,以便当受试物可能对造血系统有影响时进一步进行骨髓的检查。
在给药结束后对部分动物进行恢复期观察,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程度和可能出现的延迟性毒性反应。应根据受试物的代谢动力学特点、靶组织或靶器官的毒性反应和恢复情况确定恢复期的长短。
(五)毒物代谢动力学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伴随进行考察药物系统暴露的毒物代谢动力学研究。毒代动力学可以描述实验动物的系统暴露与暴露剂量、暴露时间和毒理学结果之间的关系,毒代动力学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释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毒代动力学试验应选择合适的时间点采样测定,从而获得药时AUC、Cmax、Tmax等参数。某些药物应结合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