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制定机关】中国金融工会
【公布日期】2018.08.01
【文 号】
期末质量分析【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什么运动有助于长高【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全国金融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金融系统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民主管理制度,推进行(司)务公开,落实职工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全总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金融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孕期浮肿  第二条 金融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坚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行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众广泛参与工作格局,各级工会积极推动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
  第三条 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金融系统各级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行(司)务公开,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为适应金融企业集团化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都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形成集团内多层级职代会体系。
  第四条 企业应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驶管理职权,积极有效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金融工会负责指导和帮助各总行(会,司)工会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省级金融工会依据职能负责指导和帮助各省行(司)工会、及省内地方法人会员单位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网络改变生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系统各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 组织制度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总人数不足一百人,可以实行职工大会制度;
  (二)职工总人数在一百人至二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三)职工总人数二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人数可以由企业党政工协商确定,并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职工代表名额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是适度原则。职工代表的人数既要符合要求,又要考虑到制度运行的成本问题;二是广泛原则。对于企业规模较大,公司治理结构复杂的企业集团,需考虑不同体的职工;三是层级原则。对于管理层级较多企业,其职代会的代表中
应当要有来自不同层面的代表;四是协商原则。职代会代表人数应当在党政工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由企业党政工协商,最终确定职代会代表的总人数。
  第十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20%;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和本单位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匹配;职工代表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动模范职工代表;有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集团总部、或总行(司)等规模较大、职工代表人数较多的,可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日常或临时性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某些重要问题,而由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或审议的结果,须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确认;联
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被邀请人员对有关决议(草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节 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权。听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
  (二)建议权。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决定权。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和处罚、处分职工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
荐人选等重大事项。
  (四)选举权。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监督权。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行(司)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评价,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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