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2.08.26
∙【字 号】成都市政府令第27号
∙【施行日期】1992.08.26 培训手册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
(1992年8月26日 成都市政府令第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企业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好集体企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实行厂长(
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自觉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取得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性质、职权相同。
第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发工作。
第七条 集体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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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0万元左右suv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条例》规定选举、聘用或罢免、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经理)。但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任免前必须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三)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四)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革、承包、租赁或合资方案等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的集体企业职工,都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以班组或者车间(分厂)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适当确定,职工代表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0%至30%。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各类职工都应产生职工代表。
哥哥哥哥我爱你 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比例是:工人不得少于40%;科技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0%;企业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30%,青年职工、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
职工代表按车间(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主持代表团(组)活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一般应与厂长任期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按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离退休或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离开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相应名额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企业职工享有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二本排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及时反映职工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在民主管理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与职工代表相同。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每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一般应与厂长的任期同步。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经理)、企业党组织、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年级下册物理 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改变。需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缴审批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签署意见,上级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可以建立常设主席团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成员和负责人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常任制,随职工代表大会换届而改选。主席团成员名额根据职工代表人数决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的主要领导人应参加主席团。主席团主席以下兼厂长的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担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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