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7.04.19
∙【字 号】厦教局综[2007]30号
∙【施行日期】2007.04.19 不想怀孕有什么好办法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财付通充值
正文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教局综〔2007〕30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中学:
为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促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范文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各校教务处(或教导处,下同)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应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应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区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适龄人口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初中学校的服务区范围。思明、湖里区小学毕业生通过划片电脑派位就近升入初中。
初中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内向服务区范围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及户籍证件等,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将新生入学花名册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统一编定学号。
第五条 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须及时动员。班主任及年段长或科任老师在学生未报到入学起两周内应该家访三次,并填写《动员流生返校登记表》,做好记录(包括未报到原因、去向、家长态度、动员效果及居委会联系的情况)。第二次至少应有一位段长以上领导同往家访,若第三次家访仍无效,应报综治副校长和校长,由他们签署意见后一份送交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学校送交市教育局基教处),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确实动员无效,视为辍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学生辍学后两周内
及时将名单汇总后送交市教育局基教处。
在小学随班就读的毕业班学生,应通过划片和电脑派位就近升学,继续随班就读。中重度智力障碍的学生应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到区特教学校或初中辅读班就学,聋哑儿童统一到市特教学校就学,盲童统一到泉州盲校就学。
第六条 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书的留学人员或持有人才居住证的“柔性”引进人才子女可享受市民待遇,就近进入片区中学就学,免交借读费。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引进优惠证的重点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允许一次择校入学。
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申请在厦就读,由家长(或监护人)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填写《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本(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1.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引进优惠证、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2.适龄儿童少年和监护人的户籍或护照。
3.在厦的居住证明(在厦购房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与交款发票或在厦租房的租赁合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等)。
悲剧的意思 属市级重点引进人才子女申请择校的家长需另附书面申请,简要介绍家长及子女情况及申请就读的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协调安排学校。
第七条 根据《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及厦府办〔2000〕226号文的精神,人士捐助厦门市属的教育事业,累计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推荐照顾一名学生入学,受益对象仅限于捐资者的直系亲属。
捐资兴学者推荐学生入学,由家长(监护人)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学校。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捐资者亲笔签字的推荐介绍函。写明捐资兴学的项目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姓名、性别、与捐资者的关系、原毕业学校和拟选择就读的学校。
2.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写明捐资项目、日期、金额,以及与此捐资相关的照顾入学权是否已经使用等情况。
面相女 3.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资金到位的相关票据。
第八条 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就近入学。延缓入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第九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并已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而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具有我市思明、湖里区户籍在外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思明、湖里区升学,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按要求填写升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本:
1.片区内常住户口本(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3.学籍证明。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者居住但户籍不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子女,确需随父母到我市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需持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就读学校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经同意后,申请者须持就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就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到就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
接收学校要积极创设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其学号前加冠“LD”,列入事业统计。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子女中的农民工子女需要在我市就读的,应提交以下证件:
1.学生本人及家长(务工者)的农村户口本;
2.学生本人及家长在厦的暂住证(未满16周岁者,家长暂住证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材料);
3.学生家长在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家长可凭上述“三证”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并申请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应要求拟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公平、公正、公开地组织好接收农民工子女进入公办或民办学校就学。
第十二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初中学生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初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
初一新生名册(附件1)和每学期初的学生增减登记表(附件2、3),必须在开学后15天内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留档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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