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省居住证办理条件流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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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住在甘肃省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天水、武威、张掖、酒泉、平凉、庆阳、定西、陇南、临夏、甘南的外来流动人口来说,有一个惠民政策是热议话题,原来,甘肃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一、甘肃省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居住证的申领条件须按照“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并居住满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的规定执行。
二、甘肃省居住证办理流程
对于2016年6月1日后,进入兰州市或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首先应当到当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并免费领取《甘肃省暂住登记凭证》。凡是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如有需要可在申报居住登记的满6个月后,持《甘肃省暂住登记凭证》,到当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居住证的登记。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填写《甘肃省居住证申请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等证明材料。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并出具《甘肃省居住证领取凭证》。
附:《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丽江古城门票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林铎
2016年4月20日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
红烧鱼肚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老子主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负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公民开具登记回执,登记回执应当载明被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等,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承租房屋的,房
香橙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关系之日起3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由有关单位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民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入学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登记的,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十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
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十二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十三条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场受理;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受理申领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制作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鱼我所欲也 翻译已在本省领取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