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中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医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医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主管本院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院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工作科室领导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室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七条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夫妇,可按有关程序办理二胎生育指标。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 本院应当向职工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职工的生殖健康水平。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妇女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职工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的权利。
第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包括查环查孕、具、放取官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符合政策的复通术;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免费项目。
以上费用的支付办法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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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婚同居、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者接受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而怀孕的,终止妊娠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十条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已生育一个子女、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其他节育措施。
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一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在产后一年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在与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官内节育器:
(一)第一胎为双(多)胞胎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按规定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新组合家庭有两个子女的。
第十二条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其中一方婚外再生育子女的,无论其配偶是否已采取结扎措施,本人都首选结扎措施。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第十三条 四十九周岁以上的妇女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
前款的手术费用支付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妇女因身体原因需要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后,可以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其选择其他避孕节育措施,并报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所在单位备案。
第四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初婚夫妻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年龄分别享受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以享受晚婚假。
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享受晚育假。
第十六条 女职工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等孕情检查。
第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二日;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
(五)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溪花与禅意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发给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享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其户籍地镇、街道负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办理的应当收回:研修感言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与女方户籍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的;
(二)符合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一个的,但双胞胎、多胞胎除外;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两个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原生育的子女随前配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五)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的,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一个的;
(六)独生子女户籍不在国内的;
(七)内地有一个子女,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也有子女的;
(八)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
360播放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已享受的优待应当退回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由本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夫妻双方,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户籍随夫在本市生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怀孕。
第二十四条 户籍迁移到本市,持有外省生育证明的育龄妇女,应当到迁入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换领本省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凭其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招聘雇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招聘雇用。
对招聘雇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和查环查孕随访服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医院与本市户籍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其户籍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移交计划生育档案。
第二十八条 妇产科工作人员为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进行登记并于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云城区、市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并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会计的基本职能
第二十九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无紧急情况要求施行引产术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无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第三十条 凡违反规定条件生育职工,给予开除,并按有关政策给予经济处罚。
在规定时间内应当落实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给予“三停一限”(即停职、停薪、停发一切奖金和补贴,限期落实)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除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医院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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